1)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个体责任
1.
This thesis analyses the cognitive aspects of the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and explain how the individual both in the collective should assume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but also for their choices and actions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individuals.
本文分析了对个体责任认知方面的问题,阐释了个体如何在集体中既承担起应有的集体责任,又能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维护个人正当利益。
2) individual's health responsibility
个体健康责任
4) individual moral responsibility
个体道德责任
1.
The reason for lacking of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mainly included:individual atomization excluded individual moral responsibility, Irrational social psychology impacted individual moral responsibility, and weak links in the system of public health influenced individual moral responsibility.
导致个体道德责任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社会中主体的原子化对个体道德责任的排斥、非理性社会心理对个体道德责任的冲击和公共卫生防疫体制中薄弱环节对个体道德责任的影响。
5) personal liability
个人责任
1.
He divides the boundary between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ersonal liability reasonably by discriminating conditions and the choice factors.
德沃金通过假想的荒岛拍卖和虚拟的保险设计了一个理想的分配方案,其目的是通过区分境况和选择的因素,合理地划分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界限,个人对自己的人生负主要责任,因此个人的选择应该得到尊重,同时对于非个人选择因素造成的社会不平等,政府有义务给予纠正,并应该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市场无法给与的补偿。
6)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个人责任
1.
The fundamental issue in the system of criminal participation is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collective phenomena,that is,how to attribute the consequences caused by collective phenomena to the individuals.
犯罪参与体系的根本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集体现象中个人责任问题,即如何将集体现象所产生的结果归责给个人。
补充资料: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中国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84年,中国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依照工商所得税有关规定征税的。其间在1963年改进所得税征收办法时,对个体工商户单独制定了14级全额累进税率,提高了税收负担,目的在于限制个体经济。1978年以后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个体经济有了较快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在挖掘劳动潜力,增加社会财富,活跃城乡市场,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均起了积极作用。为了鼓励个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适当调整了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负担,规定在相当于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税负标准。但各地执行很不一致,个体工商户收入水平差别很大,各地区间所得税负也不平衡。为了平衡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税负,正确处理和调节国家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监督管理,引导其沿着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健康发展,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以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业户为纳税人,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计税依据,采用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其中,最低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税率为60%。另对纳税人全年应纳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就其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40%的所得税款,具体加成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税法还规定对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军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以及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84年,中国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依照工商所得税有关规定征税的。其间在1963年改进所得税征收办法时,对个体工商户单独制定了14级全额累进税率,提高了税收负担,目的在于限制个体经济。1978年以后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个体经济有了较快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在挖掘劳动潜力,增加社会财富,活跃城乡市场,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均起了积极作用。为了鼓励个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适当调整了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负担,规定在相当于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税负标准。但各地执行很不一致,个体工商户收入水平差别很大,各地区间所得税负也不平衡。为了平衡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税负,正确处理和调节国家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监督管理,引导其沿着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健康发展,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以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业户为纳税人,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计税依据,采用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其中,最低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税率为60%。另对纳税人全年应纳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就其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40%的所得税款,具体加成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税法还规定对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军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以及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