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dministration Complaint system
行政申诉制度
1.
Administration Complaint system is a system that when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think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mainly the improperly action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organs、quasi-public power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staff infringe upon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y complain to a specific organs to gain remedy.
行政申诉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准公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主要是不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特定的国家申诉机关申明不服,请求救济的制度。
2) the Ombudsman in HK
香港行政申诉制度
1.
Utilitarian Institution and Institutional Welfare——An Analysis of the Ombudsman in HK;
功利制度和制度公益——香港行政申诉制度研究
4) appeal system
申诉制度
1.
On the bettering of the appeal system in universities;
论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完善
2.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appeal system for teachers in our country and holds that this system is 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 system of no lawsuit significance and the right relief mechnism to settle teachers’ appeals by administrative organs according to legal procedures.
文章阐述了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内涵,认为教师申诉制度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的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和权利救济机制。
5) complaint system
申诉制度
1.
The complaint system for college studen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ystem of managing college by law in China.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高校依法治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救济机制,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主体、范围、时限、管辖、程序及结果处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完善还有赖于完整的学生申诉体系的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公正和建立称职的申诉委员会。
2.
The complaint system for college studen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ystem of managing college by law in china.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高校依法治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救济机制。
6) appealing system
申诉制度
1.
The examination appealing system is a special system of right relief.
考试申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制度。
2.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ppealing system of China institution of higher learning, we know that if we want to solve the disputes in the supervisory work on the students, we should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 between appealing system,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通过对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分析,认为应当协调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解决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纠纷。
3.
The teacher’s appealing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ystem of managing school by law in china.
教师申诉制度是我国依法治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救济机制,是《教师法》所确立的一项专门保护教师权益的法定救济制度。
补充资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地位及其政权组织的制度。
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鸦片战争后陆续被英国占领。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国政府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关于"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实行的制度,保证了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区基本法》的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的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在香港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1次。行政长官的人选必须是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行政长官兼任行政机关的首脑,有权决定政府政策,发布命令,签署并公布法律;负责执行基本法、法律和中央人民政府就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和各级法院法官;处理请愿、申诉、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以及其他事务。在必要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散立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长官的重要决策和对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均将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首长是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必须由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经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的职权主要有: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各项行政事务以及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政府应向立法会负责,遵守、执行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成员提出的质询。特别行政区政府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也可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除第1届任期2年外,每届任期4年。立法会依照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制定、废除、修改法律;根据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提案,审核并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组织调查委员会,对行政长官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弹劾案。
司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终审法院、高级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以及死因裁判法庭、儿童法庭等专门法庭;此外,还设有土地审裁外、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法官须经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任免还须征得立法机关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选用不限于当地人,在必要时也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原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以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英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符合香港地区的特点。它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在组织和运作方面适当保留了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香港政治制度的某些做法,根据广大香港居民的意愿而创建的。它同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能够兼顾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有效地发挥特别行政区政权的职能和作用,保证祖国的统一和香港的稳定繁荣,促进经济的发展。
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鸦片战争后陆续被英国占领。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国政府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关于"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实行的制度,保证了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区基本法》的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的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在香港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1次。行政长官的人选必须是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行政长官兼任行政机关的首脑,有权决定政府政策,发布命令,签署并公布法律;负责执行基本法、法律和中央人民政府就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和各级法院法官;处理请愿、申诉、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以及其他事务。在必要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散立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长官的重要决策和对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均将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首长是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必须由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经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的职权主要有: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各项行政事务以及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政府应向立法会负责,遵守、执行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成员提出的质询。特别行政区政府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也可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除第1届任期2年外,每届任期4年。立法会依照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制定、废除、修改法律;根据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提案,审核并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组织调查委员会,对行政长官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弹劾案。
司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终审法院、高级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以及死因裁判法庭、儿童法庭等专门法庭;此外,还设有土地审裁外、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法官须经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任免还须征得立法机关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选用不限于当地人,在必要时也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原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以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英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符合香港地区的特点。它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在组织和运作方面适当保留了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香港政治制度的某些做法,根据广大香港居民的意愿而创建的。它同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能够兼顾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有效地发挥特别行政区政权的职能和作用,保证祖国的统一和香港的稳定繁荣,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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