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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oreign-related arbitral awards
涉外仲裁裁决
1.
This article will analyze the setting-aside foreign-related arbitral awards of PRC, which is one important part of the setting-aside supervision of China.
本文即以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为研究对象,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程序规定以及撤销后当事人权利救济等方面,阐述和讨论该制度的含义和性质、立法上的缺陷、实施中的问题,并结合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发展趋势和中国仲裁法治的实际需要,提出事关发展和完善我国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一些建议。
2)  System of repeal of arbitration award concerning foreign interests
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3)  arbitration award in China concerning foreign factors
中国涉外仲裁裁决
4)  arbitration concerning foreign affairs
涉外仲裁
5)  foreign arbitral award
外国仲裁裁决
1.
The procedural rules of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 without system in China result in the procedural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性规范零散,缺乏系统性及基本原则的统帅及指导,导致司法实践程序问题多多。
2.
Accordingl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s paying more attention to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因此,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越来越受关注。
6)  foreign arbitration awards
外国仲裁裁决
1.
Generally arbitration Law of Peru and related treaties establish some situations denying recognition of foreign arbitration awards.
外国仲裁裁决要在秘鲁得到承认与执行,也需有条约根据。
补充资料: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因涉外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一国或第三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它是解决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争议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涉外仲裁包括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则是我国专业性常设仲裁机构。前者主要受理有关对外经济贸易合同和交易中发生的争议以及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关系的争议。后者主要受理有关船舶相互救助的报酬的争议,海上船舶碰撞发生的争议,海上船舶租赁业务,代理业务,运输业务,海上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我国涉外仲裁根据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做法,实事求是地对案件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一旦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我国涉外经济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4年通过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6年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并正式开始受理有关对外贸易合同和交易的争议案件。1980年后,该机构已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它是一个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由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对外贸易、商业、工业、农业、运输、保险和其它有关事业以及法律方面具有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人士中选任15一21人组成。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限于涉外经济合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以及对外贸易有关业务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国际购买、销售商品合同、或者委托买卖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
  2.对外贸易商品在运输、保险、保管、发送中所发生的争议;
  3.中外合资经营、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合作生产、补偿贸易以及对外加工装配中的争议;
  4.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建厂中的争议;
  5.中外银行之间信贷关系中的争议;
  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争议;
  7.涉外劳务关系中的争议;
  8.外经、外贸代理关系中的争议;
  9.其他与外经、外贸有关的争议。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涉外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巾请。
  2.提定仲裁员、被诉人应当选定仲裁员。
  3.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审理日期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与仲裁员商定。审理地点一般在北京举行。
  4.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市理相结合。
  5.临时性保全措施。
  6.仲裁审理和裁决。
  7.裁决的效力和执行。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终局裁决。
  8.仲裁费用,仲裁手续费不超过争议金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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