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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apan Civil Service System
日本公务员制度
2)  panoramic system of Japan
日本公务员考录制度
3)  the compare of civil service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中日公务员制度比较
4)  public servant system
公务员制度
1.
On the Reform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Chinese Public Servant System;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
The legalization of public serva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change of political system modernization,the key to administrate by law and the core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化是政治体制现代化变革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中国法治的核心。
5)  Civil Service System
公务员制度
1.
The Reforms in the Singaporean Civil Service System and Its Enlightenment;
新加坡公务员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
The Analy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the Operational Environment of States Civil Service System;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及运行环境分析
3.
USs civil service system and its enlightenment;
美国的公务员制度及其启示
6)  civil servant system
公务员制度
1.
WTO and Innovation of Civil Servant System of China in 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 Perspective;
WTO与新公共管理视野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创新
2.
The key to success of the model of the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lie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odern civil servant system,which trains initiative and competent officials.
服务型政府是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模式成功的关键在于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培养积极主动和精明能干的公务员队伍。
补充资料:日本公务员制度
      日本有关公务员考试、任用、考绩、晋升、奖惩、退休、工资福利、培训、离职、分类管理、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机构等一系列内容的总称。是日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沿革  日本的官吏制度是明治维新以后建立起来的。明治维新前统治国家的"官吏"主要是武士。19世纪70年代起,群众性的争取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的"自由民权运动",推动了明治政府的近代政权建设。在普鲁士文官制度的影响下,日本于1886年颁布《各省官制》,1887年颁布 《文官考试试补及见习规则》和 《官吏服务纪律》,确立了考试用人的原则,标志近代官吏制度的确立。它强调官吏必须绝对忠于国家和君主,并努力提高办事效率。1893年明治政府制定《文官任用令》和《文官考试规则》,通过考试任用高等文官;1898年随着政党内阁的出现,政党分赃制的弊端突出。1899年明治政府修改《文官任用令》,制定新的《文官资格保障令》和《文官惩戒令》。至此,日本近代文官制度才完全确立,并一直沿袭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战后,由美国占领当局主持对日本原有的统治机构和官吏制度进行改革。在清理有浓厚封建主义色彩的旧制度的基础上,日本政府按照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和效率原则,遵循新宪法的精神,以美国人事行政顾问团的草案为基础,于1947年10月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法》。其目的是"确立国家公务员即国家职员的各种根本基准","规定民主的方法选拔和指导职员执行其职务,使其充分发挥效能,以保障为公民办公务既民主又有高效"。1950年,日本政府又公布《地方公务员法》,进一步全面地从法律上确立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的涵义和分类  按照日本法律,凡在政府机关,公共团体中从事公务者均称为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为"特别职"与"一般职"。特别职国家公务员指经公众选举或议会任命的担负重要职务的官员。一般职国家公务员指为执行国会或政府通过的法案而从事业务或行政工作的职员。日本内阁各省厅事务次官以下的在职公务员,均属一般职,一般职公务员统称职员,即通常意义上的文官。《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一般职的公务员。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日本公务员的权利主要是:有权及时得到相应的报酬和福利;有权得到发挥和提高其能力的机会;除法律或人事院规则所定事由外,公务员不得受到违反其意愿的强行降职、休职和免职;有权向人事院提出申请,要求上级改善工资报酬和其他一切工作条件;公务员受到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处分时,有权要求查阅处分说明书,不服者有权向人事院提出申诉;职员工作相当年限后,因伤、病退职或因公死亡之时,有权得到养老金和补助金。公务员的义务主要有:必须为公共利益竭尽全力、专心致志地工作,必须遵守法令和忠实地执行上级命令;不得和公众一起罢工、怠工和搞其他争议行为或者降低政府工作效率的怠慢行为,不得策划、合谋、唆使、煽动上述行为;不得利用法令赋予的任命权或雇用权同国家对抗;不得泄密;除法律和命令有规定者外,不得兼职;兼职者不许另取报酬;不得为政党或政治目的谋求或接受捐款及其他利益,或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这些行为,除行使选举权外,不得搞人事院规则所禁止的政治行为;不得兼任私营企业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不得自办营利企业。
  
  考试任用制度  强调两项原则:公开平等,成绩主义。考试是体现这一原则的客观、公平的手段。《国家公务员法》指出:"考试的目的在于判断是否具备执行任务的能力。"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均通过"竞争考试",择优录取。必要时,可根据考试成绩,工作成绩或其他能力的实际考试选拔。考试主要有笔试、口试和身体检查。任用考试均向公务员通知,并说明报考官职的职务、责任、待遇、报考资格、手续、报考日期与地点。人事院把考试合格者编成名册,每任用一人,必须从5名报考高分者中选拔。
  
  考绩奖惩制度  日本称考绩为"勤务评定"。考绩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和提高职员的工作效率,并作为奖惩的根据。考绩按不同官职的职务规定标准,明确每个人的职务执行能力、责任心、业务水平和实际成绩。考绩分为定期评定和临时特别评定。由主管部门的首长依据工作责任制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对其下属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的或临时的考核,客观地评定职员的业绩。《国家公务员法》要求:政府机关首长必须"根据评定结果采取适当措施",对工作成绩优秀者,可得到不同等级的表彰,并相应地晋升职位和提薪;对工作成绩不良者,给予教育或训练,有的进行工作调动或降低职务。
  
  报酬福利制度  日本对公务员的待遇称为"报酬",报酬由基本工薪和津贴构成。《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支付工薪的标准,归结为"职务和责任"。1950年公布的 《一般职职员报酬法》, 明确职务工薪的原则应"考虑其职务的复杂性、困难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工作环境以及其他工作条件"。报酬必须与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国家公务员法》赋予人事院对工薪的建议权,规定:"工薪表是在考虑生活费、私营企事业的报酬和人事院决定的适当条件基础上作出。并按每个等级或职级来规定具体的工薪额。"报酬包括:基本工薪;职务特殊者加薪;还可根据不同情况领取抚养家属、交通和房租等各种补贴。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领取退职金和养老金。
  
  进修制度  《国家公务员法》 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对职员效能的发挥和提高,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和努力实行职员进修计划。目的是发挥公务员的才能,增进服务精神,提高工作效率。人事院主持的进修有以下几种:初任进修,使新录用的公务员了解其责任和执行职务应有的态度;行政进修,培训行政职工中服务成绩优良者,目的是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培养优秀官员;组织管理者培训,以课长级官员为对象,通过实习和业务技术知识训练,提高执行职务的能力;组织人事院和地方事务局的监督者进修,以提高公务员管理和监督的能力;行政官驻外国研究员制度。
  
  服务纪律和管理制度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所有职员作为全体国民的服务员,必须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执行职务时,应"竭尽全力,专心致志","职员不得损害其职务信用,不得有玷污全体官职名誉的行为"。还规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国家公务员如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法令,违反职责和渎职,违法乱纪而有损于公务员的称号者,只要有其中一项,就须给予免职、停职、降薪或警告处分;国家公务员如果工作成绩不佳,因身心健康致使执行职务有困难,或不胜任,或缺乏担任官职必备条件者,只要其中有一项,应予以降职或免职;国家公务员如因身体不健康而需要长期休养,或因涉及到刑事案件而受起诉者,只要有其中一项,便可令其休职。
  
  人事管理机构  根据 1948年 《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规定:中央设"人事院",地方设"人事委员会"或"公平委员会",内阁各省厅设"内阁人事院"等专门管理机构。人事院是中央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务员系统中决策性的人事机关,是内阁的辅助机构之一,掌管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任免、级别、薪金、进修、惩戒等事务,并监督公务员的工作。它具有准立法权,还有审查或裁决各行政组织对公务员不正当处分的准司法权。人事院下设事务总局,总局下设 5个职能局。人事院还附属5个委员会和1个研修所,并在全国设有8个地方事务局和1个事务所,代表人事院指导地方政府的人事管理活动。
  
  主要特点  ①中央与地方公务员分别管理。国家公务员由中央人事院统一管理,人事院对内阁具有相对独立性,掌管和调整职员的级别、考试、任免、报酬、进修、惩戒等人事行政事务,并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它有权就人事问题直接向国会、内阁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地方公务员则由各地方自治体的人事委员会或公平委员会管理,这些组织以《地方公务员法》为依据,管理地方公务员的有关事宜。中央与地方人事机构都有各自严密、合理的组织,各司其职,而非隶属关系,其权限范围十分明确。但地方人事机构可就技术问题,请求人事院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和指导;而人事院所实施的制度则给地方人事机构以影响。②实行以职阶制为基础的人事行政基本制度。职阶制是官职的等级制。1950年公布《国家公务员职阶制法》指出职阶制是根据职务的种类、复杂性和责任大小把官职加以分类整理的计划措施。职阶制吸收了美国的职位分类经验,经过长期筹划而成。但因日本仍存在着"终身雇用制"和"年功序列制",加上日本公务员在知识技术上训练不足,尚不能像美国文官那样在不同职位间移动;同时职阶制过于简单,有违《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因而尚未全面实施。③各项公务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日本政府不断改革和完善各项具体公务员制度,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公务员制度体系,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先后制定关于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政?詈凸婊?40多种,有效地保证了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和效率化。④各级公务员实现知识化和年轻化。一般职公务员通过考试择优录用,保证了公务员的文化专业水平,同时限制了年龄,使他们在年富力强时承担重任。
  
  日本公务员制度对更新官界和加强国家行政管理,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日本垄断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公务员制度仍然是资产阶级官僚制。日本官界中依靠金钱、权势、政党派系安排官职等现象相当严重,因而在人事制度和管理上存在不少难以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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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