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aul Koo History
保辜沿革
3) Baogu system
保辜制度
1.
The Baogu system was a unique one in Chinese ancient statute,having great functions as a part throughout the history.
保辜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
2.
Then the article of BaoGu in TangLvShuYi was just the first detailed rule of BaoGu system.
保辜制度是在中华法系的特色文化背景下生成的侵权责任认定制度 ,深具伦理之性 ,且亦已体现出了一定的近现代刑法之因果关系之追求。
5) evolution
[英][,i:və'lu:ʃn] [美]['ɛvə'luʃən]
沿革
1.
The evolution of shift technological process in mini-type nitrogenous fertilizer plant;
小氮肥变换工艺流程的沿革
2.
The bibliography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itles and its evolution in ancient China;
中国古代解题目录及其沿革
3.
The legal Basis of Health Establishment and Its Evolution;
创建卫生港工作的法律基础及其沿革
6) History
[英]['hɪstri] [美]['hɪstrɪ]
沿革
1.
China s Drinking Way and Their History:Reseach of Three Provinces and City;
中国的饮酒方式及其沿革——三省市调查结果初探
2.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history of cultivation in Suiyuan since Qing Dynasty, with a view to give a broad outline of history of cultivation in Suiyuan since Qing Dynasty.
绥远屯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盛至衰的历史过程,文章对有清以来绥远屯垦的演变进行梳理,以期勾勒出清代以来绥远屯垦沿革的清晰脉络。
补充资料:保辜
中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这种制度称为保辜,所定期限称为辜限。清律保辜期限条注:"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中国奴隶制时期已有保辜的制度。春秋鲁襄公七年,郑伯髠原动身去参加晋侯在召开的诸侯大会,在路上被反对他的大夫刺伤,没有回到家就死了。《春秋》的作者将此事断定为郑伯髠被他的臣子杀害。《公羊传》何休注即用保辜来解释《春秋》作者所持的观点,认为"古者保辜......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汉代也有保辜制度。据《汉书》功臣表记载,嗣昌武侯单德打伤的人在20天内死亡,他因此在元朔三年(公元前126)被判处死刑。 唐律视伤人手段和轻重程度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辜限:手足殴伤人为10日,用他物殴伤人为20日,用铁器或汤火伤人为30日,折跌肢体及破骨为50日,受害人在限内死亡的,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死亡,但由于其他原因的,仍依伤害罪论处。唐律还规定,如果受害人的伤在限内平复,应减轻被告的刑罚;但受害人成了残废的,不能减刑。《宋刑统》和《大元通制》都照录唐律的规定。不过,元律对保辜作了一个例外规定,即"以他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的,虽在辜限以外,也要按照杀人罪减三等论处。明律也是沿袭唐制,但作了某些细微更改:一是将手足殴伤人的辜限延长至20天;二是责令被告替受害人治伤。此外,明《问刑条例》将律所规定的辜限作了一些延伸,即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10日以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20日以内;如受害人确系因原伤身死,对被告也要处以杀人罪。条例规定的延长部分虽称"余限",以示与律所规定的"正限"相区别,但实际上是延长了律定的辜限。清代沿用明制,无所更动。
中国奴隶制时期已有保辜的制度。春秋鲁襄公七年,郑伯髠原动身去参加晋侯在召开的诸侯大会,在路上被反对他的大夫刺伤,没有回到家就死了。《春秋》的作者将此事断定为郑伯髠被他的臣子杀害。《公羊传》何休注即用保辜来解释《春秋》作者所持的观点,认为"古者保辜......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汉代也有保辜制度。据《汉书》功臣表记载,嗣昌武侯单德打伤的人在20天内死亡,他因此在元朔三年(公元前126)被判处死刑。 唐律视伤人手段和轻重程度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辜限:手足殴伤人为10日,用他物殴伤人为20日,用铁器或汤火伤人为30日,折跌肢体及破骨为50日,受害人在限内死亡的,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死亡,但由于其他原因的,仍依伤害罪论处。唐律还规定,如果受害人的伤在限内平复,应减轻被告的刑罚;但受害人成了残废的,不能减刑。《宋刑统》和《大元通制》都照录唐律的规定。不过,元律对保辜作了一个例外规定,即"以他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的,虽在辜限以外,也要按照杀人罪减三等论处。明律也是沿袭唐制,但作了某些细微更改:一是将手足殴伤人的辜限延长至20天;二是责令被告替受害人治伤。此外,明《问刑条例》将律所规定的辜限作了一些延伸,即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10日以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20日以内;如受害人确系因原伤身死,对被告也要处以杀人罪。条例规定的延长部分虽称"余限",以示与律所规定的"正限"相区别,但实际上是延长了律定的辜限。清代沿用明制,无所更动。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