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lustering family business
集群化家族企业
2) business family
家族企业化
1.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s of family business in Japan and China, this thesis shows the distance of management,company culture and structure between Japanese and Chinese family business and gives some useful advices for those family business in our country which are converting from "family management" to "business family".
文章通过中日两国家族企业的对比分析,揭示了两国家族企业在企业文化、经营管理方式、产权结构以及学习先进文化的态度等方面的差异,对我国家族企业从"企业家族化"向"家族企业化"的转变,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3) familization of enterprises
企业家族化
1.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familization of enterprises in Japan and Southeast Asia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auses for the late 1970s Japan 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utheast Asia s economic rise.
日本、东亚企业家族化的经营模式 ,是日本 70年代末经济腾飞、东亚经济崛起的重要原因。
5) corporate culture of family businesses
家族企业文化
1.
A profound reflection of the status quo of the corporate culture of family businesses for the sake of developing the essence and discarding the dross and reconstructing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sustained development of family businesses.
因此,深刻反思家族企业文化的现状,实现家族企业文化的扬弃与重构,对家族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补充资料: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金融机构讲,主要指合资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征税,分两种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外国的金融机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谓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金额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l)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的金融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_L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