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tandardized name
标准名;法定机构认可的名称
2) title of standard
标准的名称
4) nominal
[英]['nɔmɪnl] [美]['nɑmənḷ]
名义上的,标称的,额定的
5) namable
[英]['neiməbl] [美]['neməbḷ]
可定名的
6) Established name
确定的名称
补充资料: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极为著名、在广大消费者中有极高信誉的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均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各成员国在其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应承担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如复制、仿制或翻译一个被国家主管当局认为已有权享受公约规定保护的驰名商标,即使该驰名商标未在该国注册,这种行为也应禁止;用于与驰名商标相同、近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标,公约成员国必须拒绝注册,并禁止使用。如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已经注册,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应立即撤销该商标。对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或者恶意使用该商标的,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但驰名商标只在其所有人是公约成员国国民时,才能得到上述规定的保护。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国际条约尚无统一的条件,但在实践中基本形成了一定的内涵:①该商标须为公众熟知,并具有较高的信誉。②该商标须在较大范围内有影响,有大量的广告宣传和一定的知名度。③该商标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受到消费者欢迎。④该商标指定的商品销售量大,覆盖面广,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判定主要有3种方式:①社会调查,消费者推荐。②法院认定。③商标主管机关确认。一些发达国家一般是由一些有权威的社会调查机构,采用向不同消费群体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驰名商标的调查工作。法国主要是根据该商标指定商品质量、销售范围、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由法院认定。日本等国采取由主管机关认定的办法,个案处理,视商标情况来确定是否是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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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