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howing or requiring serious thought;important or influential
需认真考虑的;重要的;有影响的
2) significant
[英][sɪɡ'nɪfɪkənt] [美][sɪg'nɪfɪkənt]
重要的;有效的;有影响的
3) significant
[英][sɪɡ'nɪfɪkənt] [美][sɪg'nɪfɪkənt]
值得考虑的;显着的;重要的;有意义的 S
4) The Importance of Being Earnest
《认真的重要》
1.
This thesis aims at the exploration and comparison of the translation norms governing the two Chinese translations of Oscar Wilde’s The Importance of Being Earnes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ideon Toury’s theory of Norms.
本文选取了十九世纪末英国著名戏剧作家王尔德的《认真的重要》的两个中译本,以以色列学者吉迪恩·图里的翻译规范论为理论基础来研究比较该作品的中文译本及其背后的翻译规范。
5) Considerations
[英][kənsidə'reiʃən] [美][kənsɪdə'reʃən]
对价需要考虑的事项
6) fairly large or important in effect; influential.
相当大的重要影响;有影响的。
补充资料:对价
对价对价就是合同一方得到某种利益权利、利润、好处,或另一方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近年来英、美、法在解释对价时,主要强调在与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的关系,即彼此之间要提供“相互给付”。
英、美、法要求对价必须具备: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
3.已经存在的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4.对价必须来自受然诺人等五项条件。在英美合同法中对价分为两类,其一是待履行的对价,是指双方虽均已作出许诺,但均未履行;另一类是已履行的对价,指双方在作出诺言之时即履行,这两种对价都是有效对价。
无论是待履行的对价,还是已履行的对价均需遵守下列原则:
1.过去的对价无效,这种对价是行动在前,诺言在后。
2.对价无须相当,美国法院对于有关合同的诉讼只问是否有对价,而不考虑对价是否相当。但此原则显然易于导致不公平,在英国的衡平法院就曾经以对价过于不相称为由拒绝执行某些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也有类拟规定。
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4.平内尔原则。
5.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即如果对方按诺言采取了行动,许诺人不能反悔。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