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Nature
行政诉讼性质研究
2) the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行政诉讼性质
1.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research, this article discovered that thecurrent theory for the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s certainly im.
本文通过分析现有研究状况,发现通行的行政诉讼性质理论并不完善,导致在推导受案范围时,容易出现理论冲突问题,使受案范围的推导失去理论指导意义,所以笔者重新整理出行政诉讼性质应立足于司法审查的观点,确立监督制衡的行政诉讼目的,重新确立推导受案范围的理论依据。
3) The Research on the Administrative Supply Litigation
行政给付诉讼研究
4) Study 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econciliation
行政诉讼制度研究
5) Research on the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6) Research o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Category
行政诉讼类型研究
补充资料:财政行政诉讼
财政行政诉讼
财政行政诉讼以财政机关为被告,按照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财政争议间题的活动。建立健全这种诉讼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财政管理职权,加强财政机关的法制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财政行政诉讼的特点是:①诉讼的被告人是国家财政机关,不以财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不属财政行政诉讼。②针对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对财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引起的诉讼,或其他公务行为引起的诉讼,不属财政行政诉讼③诉讼原告是认为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要认为是受到侵犯,就可起诉,而不论提出的这种侵犯是否能够成立。④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并经受理才能成立,否则不属财政行政诉讼。 财政行政诉讼的任务是审查具体财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及时解决财政行政争议问题,保障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审理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或裁定:①维持原具体财政行政行为。②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财政行为。③被告人重新作出具体财政行政行为。④被告人履行法定职责。⑤变更具体财政行为。财政行政案件一经判决,就无权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其所作的判决,只有经由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制监督程序才能改变。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