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行政诉讼
1.
Elements,Structure and Foundation of Mediation System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要件、构架和基础
2.
A Thinking Concerning Medi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
2) administrative lawsuit
行政诉讼
1.
Cognition of the evolvement of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awsuit;
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发展问题的认识
2.
On the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norms in administrative lawsuit;
论行政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3.
The attendee and evidence style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suit;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与证据种类
3)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行政诉讼
1.
Denial ponder of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court——Concurrently discusses solution idea of difficult posi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独立行政法院否定化思考——兼论行政诉讼困境之解决理念
4)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行政诉讼
1.
Analysis of fir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消防行政诉讼之理性分析
2.
My Views on Bringing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into the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我见
3.
he acceptance scope established by ou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s so limited,which prevent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system.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受案范围过于狭小,已成为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
5) administrative action
行政诉讼
1.
On administrative action with incidental civil action;
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2.
The views of extending condition of prosecu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放宽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诉权视角
3.
Rela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Action and Criminal Action and its Solution;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及其处理
6)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行政诉讼法
1.
On the Problems of the Colleges Impeached Cases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看高校被诉案件
2.
This paper suggests to amend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nd enact the anti-monopoly law.
文章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制订反垄断法,建立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行政垄断(特别是抽象行政垄断)的可诉性,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措施。
3.
The cas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n our country is so narrow that it has placed restrictions on the protection for administrative plaintiff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and also made the justice examine against ministrative main body limited in a very big scope.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使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
补充资料: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决定而向法院提出的诉讼。它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产物,并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法制传统不同,世界各国对于行政诉讼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和程序制度等的规定不尽相同。
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 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普通法院以外单独设立与之平行的专职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法国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行政诉讼有:①越权诉讼。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其权利和利益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有权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损害赔偿诉讼,又称完全管辖范围内诉讼。行政法院有权判决行政机关对受到损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给予赔偿。法国的行政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国行政诉讼模式的国家还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希腊、埃及等。
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根据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的利益关系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称为司法审查。审查的主要根据是越权无效原则。在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一般诉讼原则和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通常依据普通法上的各种令状:提审令、执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护状。在同一个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请任何一个或几个令状。根据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违反契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按一般行政责任法的规则赔偿。仿效英国采取普通法院制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阿根廷等。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 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和 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录例》。这些法令规定采取平行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院组织法》没有改变此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上述法统。从1950年开始,有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行政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形成制度。1982年10月 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制度化。
特点 主要表现为:①解决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和以管理相对人(即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另一方的行政争议。没有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有行政诉讼。②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一般都以管理相对人为原告,行政机关为被告。③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主持解决。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活动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形式,属于事后监督。法院通过审理公民或社会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提起的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判决,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是一种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制度,对行政管理法制化有重大影响。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产物,并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法制传统不同,世界各国对于行政诉讼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和程序制度等的规定不尽相同。
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 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普通法院以外单独设立与之平行的专职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法国行政法院属行政系统。行政诉讼有:①越权诉讼。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其权利和利益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有权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损害赔偿诉讼,又称完全管辖范围内诉讼。行政法院有权判决行政机关对受到损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给予赔偿。法国的行政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国行政诉讼模式的国家还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希腊、埃及等。
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根据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的利益关系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称为司法审查。审查的主要根据是越权无效原则。在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一般诉讼原则和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通常依据普通法上的各种令状:提审令、执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护状。在同一个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请任何一个或几个令状。根据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违反契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按一般行政责任法的规则赔偿。仿效英国采取普通法院制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阿根廷等。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 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和 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录例》。这些法令规定采取平行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院组织法》没有改变此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上述法统。从1950年开始,有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行政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形成制度。1982年10月 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制度化。
特点 主要表现为:①解决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和以管理相对人(即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另一方的行政争议。没有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有行政诉讼。②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一般都以管理相对人为原告,行政机关为被告。③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主持解决。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活动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形式,属于事后监督。法院通过审理公民或社会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提起的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判决,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是一种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制度,对行政管理法制化有重大影响。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