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On the Crime of Aggression
论侵略罪
2) On Usurpatory Crime
略论侵占罪
3) Crime of Aggression
侵略罪
1.
Discussion about identifying the Crime of Aggression under ICC;
ICC背景下侵略罪认定之探讨
5) Comment on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试论侵占罪
6) Working Group on the Crime of Aggression
侵略罪工作组
补充资料:单一罪与数罪
单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或几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而具备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数罪即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行几个具有不同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或者是实行几个同种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但是这些行为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如果在前一个犯罪行为受到宣判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区分单一罪与数罪是涉及量刑和计算刑法时效的重要问题。
区分犯罪单复数的标准 在刑法理论上,大致有4种主张:①以行为的单复数作为罪数的标准。认为犯罪是一种行为,因此罪数应决定于行为数。这种主张是从刑法的客观主义理论出发的。②以结果的单复数作为罪数的标准。认为法律使犯罪人受到刑罚制裁,是因为犯罪人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客体,因此,罪数应决定于犯罪的结果数。这种主张也是从刑法的客观主义理论出发的。③以犯意的单复数作为罪数的标准。认为犯罪行为是表明犯罪人恶性的手段,犯罪结果是证明犯罪人恶性的条件,二者都只是犯意的具体体现,不是犯罪的本质,不足以决定罪数,而犯意的单复数,才是决定罪数的本质。这种主张是从主观主义理论出发的。④以犯罪构成的单复数作为罪数的标准。认为上述3种理论都是片面的,纵观犯罪的本质,必须既考虑到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要考虑到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因此,主观、客观相结合的犯罪构成才是罪数的标准。
单一罪 通常指行为人具有一个犯意,实行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具备一个独立犯罪构成的犯罪。但是,当有几个行为存在,而且每个行为在单独分析时都能分别构成一个罪,这几个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加在一起,仍合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构成,这时,立法和理论上通常仍把这种情况看作单一的犯罪。属于单一罪的有结合犯、继续犯和连续犯。
结合犯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犯罪。如《日本刑法》第241条将强盗和强奸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强盗强奸罪。这种犯罪的特点,从客观方面看,存在两个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但是刑事立法将这两种行为规定为一种新的犯罪构成,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单一罪。
继续犯 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着某一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他人、窝藏赃物等。这种犯罪的特点是:①行为一开始就构成犯罪;②犯罪行为长时间地持续着;③非法状态终了时,犯罪才告结束。
连续犯 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一个总的目的,实施许多同种类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单一罪。连续犯罪的特点是:①必须为某一目的而有连续犯罪的意图;②必须有若干个连续的同种类的犯罪行为,表示其连续性;③犯罪行为之间有间隔时间。
将单一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和数罪加以区别,对确定犯罪既遂的时间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数罪 在刑法理论上分想象的数罪与实际的数罪。
想象的数罪 行为人具有一个犯意,一个行为,由于侵犯了几个犯罪客体而发生几个犯罪结果。有的学者认为想象的数罪应分两种:①同种的想象数罪,即一个犯意,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几个同种犯罪事实的结果,如投毒于食物,致数人死亡。②异种的想象数罪,即一个犯意,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几个不同种犯罪事实的结果,如甲谋杀乙,投放爆炸物,将房屋炸毁致乙死亡,因而触犯了爆炸和杀人两个罪名。采这种主张的认为,想象的数罪属外观上的数罪,应是单一罪。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想象的数罪只指"异种的想象数罪"。由于它具备几个不同的犯罪构成,应属于"数罪"范畴。
实际的数罪 行为人实行几个犯罪行为,犯了几个同种的或不同种的罪,具备几个犯罪构成。如甲谋杀乙并想湮灭罪迹,先用凶器杀死乙后,烧毁房屋,就是实际的数罪。
实际的数罪与想象的数罪在理论上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的单复数。想象的数罪是一个行为构成几个犯罪,实际的数罪是几个行为构成几个犯罪。二者的区别有理论上的意义,还有现实意义。实际数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比想象数罪大,这就影响到对行为人的量刑。在计算追诉时效时也有区别:实际数罪的追诉时效应按各个罪完成之日起计算;想象数罪中几个犯罪事实的时效是同时开始的。
数罪与累犯不能混同,区别是:①累犯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执行一部分以后赦免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再犯罪的;数罪是行为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前实行的几个犯罪事实,或者在前罪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②累犯的第一次罪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数罪没有这个条件。
区分犯罪单复数的标准 在刑法理论上,大致有4种主张:①以行为的单复数作为罪数的标准。认为犯罪是一种行为,因此罪数应决定于行为数。这种主张是从刑法的客观主义理论出发的。②以结果的单复数作为罪数的标准。认为法律使犯罪人受到刑罚制裁,是因为犯罪人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客体,因此,罪数应决定于犯罪的结果数。这种主张也是从刑法的客观主义理论出发的。③以犯意的单复数作为罪数的标准。认为犯罪行为是表明犯罪人恶性的手段,犯罪结果是证明犯罪人恶性的条件,二者都只是犯意的具体体现,不是犯罪的本质,不足以决定罪数,而犯意的单复数,才是决定罪数的本质。这种主张是从主观主义理论出发的。④以犯罪构成的单复数作为罪数的标准。认为上述3种理论都是片面的,纵观犯罪的本质,必须既考虑到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要考虑到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因此,主观、客观相结合的犯罪构成才是罪数的标准。
单一罪 通常指行为人具有一个犯意,实行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具备一个独立犯罪构成的犯罪。但是,当有几个行为存在,而且每个行为在单独分析时都能分别构成一个罪,这几个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加在一起,仍合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构成,这时,立法和理论上通常仍把这种情况看作单一的犯罪。属于单一罪的有结合犯、继续犯和连续犯。
结合犯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犯罪。如《日本刑法》第241条将强盗和强奸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强盗强奸罪。这种犯罪的特点,从客观方面看,存在两个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但是刑事立法将这两种行为规定为一种新的犯罪构成,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单一罪。
继续犯 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着某一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他人、窝藏赃物等。这种犯罪的特点是:①行为一开始就构成犯罪;②犯罪行为长时间地持续着;③非法状态终了时,犯罪才告结束。
连续犯 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一个总的目的,实施许多同种类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单一罪。连续犯罪的特点是:①必须为某一目的而有连续犯罪的意图;②必须有若干个连续的同种类的犯罪行为,表示其连续性;③犯罪行为之间有间隔时间。
将单一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和数罪加以区别,对确定犯罪既遂的时间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数罪 在刑法理论上分想象的数罪与实际的数罪。
想象的数罪 行为人具有一个犯意,一个行为,由于侵犯了几个犯罪客体而发生几个犯罪结果。有的学者认为想象的数罪应分两种:①同种的想象数罪,即一个犯意,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几个同种犯罪事实的结果,如投毒于食物,致数人死亡。②异种的想象数罪,即一个犯意,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几个不同种犯罪事实的结果,如甲谋杀乙,投放爆炸物,将房屋炸毁致乙死亡,因而触犯了爆炸和杀人两个罪名。采这种主张的认为,想象的数罪属外观上的数罪,应是单一罪。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想象的数罪只指"异种的想象数罪"。由于它具备几个不同的犯罪构成,应属于"数罪"范畴。
实际的数罪 行为人实行几个犯罪行为,犯了几个同种的或不同种的罪,具备几个犯罪构成。如甲谋杀乙并想湮灭罪迹,先用凶器杀死乙后,烧毁房屋,就是实际的数罪。
实际的数罪与想象的数罪在理论上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的单复数。想象的数罪是一个行为构成几个犯罪,实际的数罪是几个行为构成几个犯罪。二者的区别有理论上的意义,还有现实意义。实际数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比想象数罪大,这就影响到对行为人的量刑。在计算追诉时效时也有区别:实际数罪的追诉时效应按各个罪完成之日起计算;想象数罪中几个犯罪事实的时效是同时开始的。
数罪与累犯不能混同,区别是:①累犯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执行一部分以后赦免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再犯罪的;数罪是行为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前实行的几个犯罪事实,或者在前罪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②累犯的第一次罪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数罪没有这个条件。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