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Jury Trial in Britain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2) On American Jury System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3) Jury system
陪审团制度
1.
However,jury system is indeed a political system and also a tool of legal system.
然而,从本质上说,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而又是以司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2.
There are four obstacles in our adoption Jury system in judicial reform.
引进陪审团制度主要面临四方面的障碍:体制障碍;经济障碍;素质障碍;陪审团制度自身的缺陷。
3.
The jury system is initially sprouted in ancient Greece and Rome.
现代陪审制度虽源于英国,但却在美国找到了最适合自己生长的沃土,陪审团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4) The Rise of the Jury System in the England
英国陪审制的兴起
5) jury system
陪审团制
1.
The jury system and the mixed system are the two basic model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adjudication.
陪审团制与参审制是民众参与裁判制度的两种基本模式,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参审制。
2.
The jury system which reflects judicial democracy and judicial fair generally exists all present-da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ces of form, it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forms: jury system that represents the jury system in the law system of Britain and America ,attend system that represents the countries of continental system.
体现司法民主化和审判公正的陪审制度普遍存在于当代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中,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陪审团制和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参审制两种。
3.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of legal tradition and humanism, jury system shows different form in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陪审团制 ,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则是参审制。
6) system of jury
陪审团制
1.
, the system of jury, the assessor system, and the assessor system of people.
根据当今世界各国施行陪审制度的不同情况,陪审制度分为三种不同的模式,即陪审团制、参审制以及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三种模式的成因不同。
补充资料: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 jury system 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官(员)参与法院审判案件的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为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国家所继承,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实行陪审制的主张。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些国家先后在法律上确立了陪审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陪审团有大、小之分。大陪审团的任务是决定重罪案件是否起诉;小陪审团的任务是就案件事实作出裁断。英国自1933年起,逐步取消了大陪审团。保留大陪审团的主要是美国。美国联邦系统的法院受理的重罪案件,如叛逆、谋杀、武装抢劫等,必须经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各州的法院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同意方能起诉,而且被告人不得放弃此项权利;另一种是由法官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大陪审团一般由12~23人组成。其裁断采取多数表决制,不要求一致通过。美国小陪审团与英国现行的陪审团相似。英国的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职权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裁断,如果有罪,再由职业法官据以判刑。只要陪审团大多数票通过,就可作出裁决;如果陪审团意见分歧太大,就必须解散陪审团,另行召集陪审团进行裁断。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也曾仿行英国的大、小陪审团制度。1808年废除了大陪审团。法国的陪审裁断以多数表决通过,票数相等时以有利于被告的意见为有效。如果审判官一致认定陪审团的裁断确有实质上的错误,可以宣告缓期审判,另行组织新陪审团重新审理。法国于1941年和1945年 ,把陪审法庭改为由常任法官和陪审官共同组成的混合法庭,负责审理事实和运用法律。德国1924年恢复舍芬庭(即陪审庭),由6名陪审官和3名职业法官组成,兼负审理和判决之责;其判决以2/3多数通过。到希特勒统治时期,完全取消了陪审制,二战后又恢复陪审制。日本也曾一度实行陪审制,但自1943年取消后未恢复。 中国在民主革命时期,曾建立过陪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外,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将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陪审制度的条文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都可以被选为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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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