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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ury system
陪审制度
1.
The Exploration of Jury System in China——From the View of Comparative Law;
探究中国陪审制度的出路——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
2.
Subject:Mixed Justice——jurisprudence vindication on Chinese jury system;
混合的正义: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法理辩护
3.
The Declining of the British Jury——On the reform of jury system in British judicial reform;
英国陪审团的没落——小议英国司法改革中的陪审制度改革
2)  Jury system
陪审团制度
1.
However,jury system is indeed a political system and also a tool of legal system.
然而,从本质上说,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而又是以司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2.
There are four obstacles in our adoption Jury system in judicial reform.
引进陪审团制度主要面临四方面的障碍:体制障碍;经济障碍;素质障碍;陪审团制度自身的缺陷。
3.
The jury system is initially sprouted in ancient Greece and Rome.
现代陪审制度虽源于英国,但却在美国找到了最适合自己生长的沃土,陪审团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3)  people assessor system
人民陪审制度
1.
Some scholars think that people assessor system should be called off.
虽然我国目前对关于是否应保留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争论 ,但由于此项制度具有有利于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廉洁 ,及有利于弥补法官知识不足等价值 ,因此我国仍应保留这项制度 ,并且应在此基础上对该项制度进行完善。
4)  analysis of Jury system
陪审制度分析
5)  American jury-system
美国陪审制度
1.
The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American jury-system and people s accessory system of China;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与美国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
6)  jury system reform
陪审制度改革
补充资料: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
jury system

   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官(员)参与法院审判案件的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为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国家所继承,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实行陪审制的主张。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些国家先后在法律上确立了陪审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陪审团有大、小之分。大陪审团的任务是决定重罪案件是否起诉;小陪审团的任务是就案件事实作出裁断。英国自1933年起,逐步取消了大陪审团。保留大陪审团的主要是美国。美国联邦系统的法院受理的重罪案件,如叛逆、谋杀、武装抢劫等,必须经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各州的法院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同意方能起诉,而且被告人不得放弃此项权利;另一种是由法官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大陪审团一般由12~23人组成。其裁断采取多数表决制,不要求一致通过。美国小陪审团与英国现行的陪审团相似。英国的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职权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裁断,如果有罪,再由职业法官据以判刑。只要陪审团大多数票通过,就可作出裁决;如果陪审团意见分歧太大,就必须解散陪审团,另行召集陪审团进行裁断。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也曾仿行英国的大、小陪审团制度。1808年废除了大陪审团。法国的陪审裁断以多数表决通过,票数相等时以有利于被告的意见为有效。如果审判官一致认定陪审团的裁断确有实质上的错误,可以宣告缓期审判,另行组织新陪审团重新审理。法国于1941年和1945年  ,把陪审法庭改为由常任法官和陪审官共同组成的混合法庭,负责审理事实和运用法律。德国1924年恢复舍芬庭(即陪审庭),由6名陪审官和3名职业法官组成,兼负审理和判决之责;其判决以2/3多数通过。到希特勒统治时期,完全取消了陪审制,二战后又恢复陪审制。日本也曾一度实行陪审制,但自1943年取消后未恢复。
   中国在民主革命时期,曾建立过陪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外,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将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陪审制度的条文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都可以被选为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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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