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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Debt to Equity and the Double winner
债转股与双赢家
2)  debt-to-equity
债转股
1.
Studies on Debt-to-Equity Project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国有企业债转股问题研究
2.
Tak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bt-to-equity and the system reform of new company in Jiangxi Salt Mine Co.
以江西盐矿实施债转股和新公司改制为实例,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国企实施债转股的现实意义。
3.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debt-to-equity and the exiting problems in the course of the debt-to-equity, analyzes the current status and features of the debt-to-equity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by using the economic methods, and advances som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探讨了债转股的现状和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国有企业债转股现状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3)  debt-to-equity swap
债转股
1.
The Motive and Efficiency Analysis of the Debt-to-Equity Swap and its Prospect Forecasting;
债转股动因效应分析及其前景预测
2.
The Case Study on the Debt-To-Equity Swap of HeiLongJiang HaoLiangHe Cement Co.,Ltd.;
浩良河水泥厂债转股案例研究
3.
The withdrawal of stock equity of debt-to-equity swap benefitto resume connatural financial resource allocationfunction of market mechanism, basedon the viewpoint of market operation.
建立债转股股权退出机制,有利于在国有经济领域内恢复市场机制本身固有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且股权的退出应该基于商业化市场运作观点。
4)  debt to equity
债转股
1.
Debt to Equity and the Realization of Mutual Benefits between Banks and Enterprises;
债转股及其银企双赢目标的实现
2.
A Deep Thinking about the “Debt to Equity”——A Discussion of Careful Applying “Debt to Equity”;
“债转股”热的冷思考——兼论谨慎推行“债转股”
3.
Debt to Equity is a kind of method which could temporarily solve problems concerned with high ratio of assets debt at present.
债转股是针对国有企业目前过高的资产负债率 ,暂时解决其债务负担问题的一种方法 ,它的正面效应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还是债转股的操作者———资产管理公司都会遇到诸多难题 ,而这些问题能否妥善得到解决 ,将会影响到“债转股”真实价值的发挥及国企改革的成败。
5)  debt to equity swap
债转股
1.
The meaning of debt to equity swaps is discussed, together with its operational system and problems that may arise in its application.
债转股作为减轻国有企业债务负担 ,化解金融资产风险的重大战略措施 ,正受到世人的密切关注。
2.
Debt to Equity Swap (DES) is necessary to deal with China s bank non performing loans (NPL) and stimulate economy.
债转股是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刺激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3.
There are many similarities between debt to equity swap and convertible bond(CB).
债转股与可转换债券在一些方面存在共同之处 ,但二者在风险转嫁对象、主导力量、财务影响、制度创新动力以及实施企业的选择标准等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6)  transferring-stocks-to-bonds
股转债
补充资料:以债作股
以债作股
所谓“债权出资”,又称“以债作股”,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 “以债作股”,就是指股东以公司的债权抵缴股款,其实质就是指以对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
  以债作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债权人以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向公司出资;另一种情况则是公司设立之后,债权人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出资,俗称“债转股”。前者是一种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的请求权转让给公司作为出资。而后者则是以对公司的债的请求权作为出资,在民法上属于一种债的抵消,公司对债权人债务的抵消以给付债权人相应的股权作为对价
在我国,关于债权出资的效力如何?《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而有关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此亦相当模糊,并且与法律规定多有冲突。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投资人以债权出资的事例却屡见不鲜。
  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的实践看,国务院实施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实际已突破了公司法规定。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主要是指某些困难国有企业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和实行“债转股”两种情形:
  (1)所谓“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系指国家依据有关政策,选择性地将部分国企从1979年至1988年由财政(包括中央和地方)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5年7月31日止尚未偿还的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实质系以债权出资。
(2)所谓政策性“债转股”,指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规定,将收购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或自身不良贷款所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国有企业的股权。
  我国司法机关对债权出资持谨慎而宽容、开放的态度,并没有随着公司立法而亦步亦趋,体出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关于司法机关对债权出资所持的态度,我们大体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对此问题的规定及其司法精神,主要见诸于《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企业的开办单位所划拨的债权能否作为该企业注册资金的请示答复》等文件;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对投资人以债权出资的具体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有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持充分肯定态度,认为“这既是促进企业扭亏脱困和调整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银行不良债权的重要措施。”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债权转股权纠纷”,并将它列为一典型案由。当然在认识上,最高人民法院意识到债权转股权与一般出资行为有所区别,因而将“出资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作为不同案由加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企业改制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此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债权转股权的效力,在该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不但确认了执法机关对国有企业实施的政策性债转股的法律效力,而且第一次直接对非政策性企业债转股的效力作了明确规定。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以股权、债券等能够确定其价值并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出资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该征求意见稿看,其虽没有直接明确债权出资的效力,但其司法精神有二:其一,规定股权、债券等财产可作出资,采取的是包容性、概括性的立法技术,放宽、拓展公司出资的意旨非常明确;其二,人民法院对可作出资的财产的判断标准,系采取“能够确定其价值并具有流通性”。而债权在确定其价值和流通性均不成问题,故笔者认为该规定精神并没有排斥债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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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