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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itial Discussion on the Property o f Tourist Contract
旅游合同性质初探
2)  An Initial Discussion on the Cancellation of Tourism Contracts
旅游合同解除初探
3)  Probe Into Travel Contract Legislation
旅游合同立法初探
4)  the property of tourist contract
旅游合同的性质
5)  Discussion on the Travel Contract
旅游合同初论
6)  Simple Observation on Travel Contract Legislation
旅游合同立法初论
补充资料:保险代理合同的性质


保险代理合同的性质


[保险代理合同的性质]保险代理合同,是经济类合同的一种,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性质,但由于保险代理业的特殊性,保险代理合同又具有以下特性: 1.劳务性。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受是有代价的:保险代理人要取得一定的劳务手续费,就要进行有效的业务活动,而保险人要通过代理人开展业务活动,就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以保证保险代理人员的生活必需。代理手续费也称佣金,即保险代理人在完成招揽和销售保险业务之后,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收取的报酬。代理手续费的高低,按照代理的性质和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按照财政部1993年1月公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各种保险业务的代理手续费的范围是4一7%,低于国际上的巧一20%。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专业代理人的不断增加,为使保险代理人的收人能够足以抵付开支,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目前代理各类保险业务代理人手续费应该进行合理调整与提高。 2.双务性。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在保险代理关系中,保险代理人和保脸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各自的义务。因此,在代理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都能有根据地承担和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保险代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关系。 3.特殊性。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保险人在不违背代理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单向调节委托代理业务范围。这种.单向调节合同内容,可以征求保险代理人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保险代理人的意见。如保险公司决定停办某种保险业务,调整保险费率等都不需要征求保险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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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