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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ocedural Validity of a Death Penalty
死刑程序的正当化
2)  due process of death penalty
死刑的正当程序
1.
The necessity of the due process of death penalty consists in preventing wrong killings and excessive killings.
死刑的正当程序既要满足普通司法规则,又是一种特殊、烦琐与代价高昂的程序。
3)  On the Death Penalty of Law
论死刑正当程序
4)  On Due Process of Death Penalty
死刑正当程序论
5)  justice of death penalty
死刑的正当性
1.
People who persist in the opinion of death penalty think that it has a deterrent force, while people who persist in stopping death penalty deny the justice of death penalty with humanism.
死刑存置论者极力从死刑的威慑力来维护死刑的正当性,而死刑废止论者则以人权主义否定死刑的正当性。
6)  criminal due process
刑事正当程序
1.
Because of this,the modern law-ruled countries carry out construction on this legal system as a matter of principle that is called criminal due process.
搜查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实施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并以直接侵犯相对人的财产、人身、隐私权等为代价,正因为如此,现代法治国家都以刑事正当程序为原则对这项法律制度进行建设。
补充资料:死刑复核程序
      中国刑事诉讼中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核准的程序。这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审核死刑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以保证正确适用死刑,防止错杀,保障公民人身权利。
  
  中国古代诉讼中曾实行过死刑案件要经皇帝核准的制度。明、清两代对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每年秋季要派高级官员会审,即复审。这种制度在明代称朝审;在清代,复审京师死刑案件称朝审,复审外省死刑案件称秋审。会审后的死刑案件,最后仍要报皇帝核准。北魏、隋、唐等朝代还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即皇帝核准的死刑案件,在执行前还需向皇帝复奏(见历代狱讼制度)。
  
  中国人民民主政权为了更好地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当时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即规定死刑判决一般需经上级机关审查批准。抗日战争与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均有类似规定,除战争紧急情况外,死刑需经上级机关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死刑复核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但具体做法屡有改变。根据1983年9??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虽属于死刑范畴,但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有区别,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判决,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二审判决,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或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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