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entencing procedures for death sentence
死刑量刑程序
1.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American sentencing procedures for death sentence and the Chinese provisions concerning death sentence and then proposes the reference of Amercian sentencing procedures to Chinese se.
文章通过讨论美国的死刑量刑程序及我国关于死刑量刑的规定,指出了我国死刑量程序的走向。
3) Talking about the procedure for sentencing of capital case
死刑量刑程序刍议
4) Sentencing procedure
量刑程序
1.
The rationalityof sentencing procedure and the possibility of separatingthe sentencing procedure from the conviction procedure are two different issues.
量刑程序的正当性与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可行性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5) sentencing procedures
量刑程序
1.
In our country,the legislative sentencing procedures are almost blank.
量刑程序就是在解决被告人定罪问题之后,由司法机关在诉讼当事人的有效参与下,解决被告人量刑问题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2.
Sentencing justice 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criminal trial in modern society of rule of law,and special sentencing procedures are important ways to ensure sentencing justice.
量刑的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而专门的量刑程序是确保量刑公正的重要途径。
6) sentencing of death penalty
死刑量刑
1.
In a process of concrete judicial practice,how to deal wel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pular indignation and sentencing or sentencing of death penalty especially will directly effect social identification degree of judicial practice.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民愤与量刑特别是死刑量刑之间的关系,将直接影响司法实践的社会认同度。
补充资料:死刑复核程序
中国刑事诉讼中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核准的程序。这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审核死刑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以保证正确适用死刑,防止错杀,保障公民人身权利。
中国古代诉讼中曾实行过死刑案件要经皇帝核准的制度。明、清两代对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每年秋季要派高级官员会审,即复审。这种制度在明代称朝审;在清代,复审京师死刑案件称朝审,复审外省死刑案件称秋审。会审后的死刑案件,最后仍要报皇帝核准。北魏、隋、唐等朝代还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即皇帝核准的死刑案件,在执行前还需向皇帝复奏(见历代狱讼制度)。
中国人民民主政权为了更好地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当时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即规定死刑判决一般需经上级机关审查批准。抗日战争与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均有类似规定,除战争紧急情况外,死刑需经上级机关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死刑复核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但具体做法屡有改变。根据1983年9??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虽属于死刑范畴,但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有区别,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判决,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二审判决,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或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国古代诉讼中曾实行过死刑案件要经皇帝核准的制度。明、清两代对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每年秋季要派高级官员会审,即复审。这种制度在明代称朝审;在清代,复审京师死刑案件称朝审,复审外省死刑案件称秋审。会审后的死刑案件,最后仍要报皇帝核准。北魏、隋、唐等朝代还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即皇帝核准的死刑案件,在执行前还需向皇帝复奏(见历代狱讼制度)。
中国人民民主政权为了更好地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当时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即规定死刑判决一般需经上级机关审查批准。抗日战争与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均有类似规定,除战争紧急情况外,死刑需经上级机关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死刑复核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但具体做法屡有改变。根据1983年9??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虽属于死刑范畴,但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有区别,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判决,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二审判决,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或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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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