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政治集团组织、管理、维持、储备和发展军事力量的制度。主要包括:军事(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军队组织体制编制,军队的军事训练、政治工作、人事管理、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后勤保障等制度,后备力量建设制度,兵役制度,国防经济管理制度,武器装备管理制度,国防教育制度,民防制度,战争动员制度和军事法制等。一般由国家或政治集团及其军队制定,以法律、法令、条令、条例、规则、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和颁行。军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的一项基本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它的制定和发展,受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科技水平和战争局势、战略方针、武器装备、军事理论、战争实践以及民族特点、历史传统 、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基本功能在于从组织制度、运作制度和法制上,保障国家或政治集团掌握和发展军事实力与潜力,以便有效地准备与实施战争。
“军制”一词,在中国首见于战国时期。《荀子· 议兵》:“临武君曰:善!请问王者之军制?孙卿曰:将死鼓,驭死辔,百吏死职,士大夫死行列。”《吕氏春秋·节丧》:“引绋者左右万人以行之,以军制立之,然后可。”以后,历代使用此词,含义均属军事方面的制度。南宋起,“兵制”一词盛行,但“军制”、“兵制”两词并用,含义相当。清末以后,多用“军制”一词。
军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军制在世界上已有五六千年的历史。它随着阶级、国家及军队的产生而产生,并随之发展而发展。
世界军事制度沿革 在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国家和军队,也没有军事制度。部落间发生冲突,部落成员均按照传统习惯自动参加。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制度逐渐解体,“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开始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家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4卷第104页),出现了“军事民主制”、“军事首长”和“进行战争的组织”,可视为军制的萌芽。
进入奴隶社会,随着国家和军队的建立,原始社会的军事习惯逐渐失去作为行为规范的作用,代之而起的是奴隶主阶级的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军事制度。这些制度,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强化国家机器的需要,代表着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约于公元前第4千纪至前6世纪初,古代埃及、苏美尔、阿卡德、乌尔、巴比伦、赫梯、亚述、乌拉尔图、印度等早期奴隶制国家,建立了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军事制度。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已有军人为王服役、奉王命出征、领取份地、保持家庭财产、违法惩处等方面的规定。公元前6世纪~公元5世纪,波斯、希腊、罗马等奴隶制国家,对军队的编组、训练、管理和补充等,都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如波斯帝国国王大流士一世确立贵族在军队中的领导地位,建立军队的编组、补缺、检阅等制度,并划分军事区。罗马执政官g.马略进行军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募兵制,募集公民自愿入伍,由国家提供装备和薪饷,服役16年,退役后分给土地。同时还建立了严格的军事训练制度和军纪。
欧洲进入封建社会后,国家及其军队主要受封建领主和宗教神权控制。由于经济、政治和军事上的割据,战争连绵不断,政权频繁更迭,军事制度长期处于混乱不一、动荡多变的状态。早期,封建制国家主要采取民军制,军队多以民军形式出现,其核心是由骑兵扈从队组成的君主的亲兵,专事战争和掠夺。随着封建采邑制度的发展,骑士充役制逐渐盛行。后期,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城市兴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封建割据状态逐步消除,中央集权国家相继建立,骑士充役制走向衰落,封建领主的军队被国家统一的常备雇佣军取代。常备雇佣军主要靠招募和雇佣外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