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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tudy of Transformed Crime
论转化犯
2)  On Several Problems of Crime Transformation
犯罪转化论要
3)  On the abolition of the concept of transferred offense
转化犯概念废除论
4)  Transformed crime
转化犯
1.
The terminology, transformed crime, refers to a kind of form of crime, namely, the criminal behavior with another closely correlated more material criminal constitution or some other criminal features from the initially committed crime.
转化犯 ,是指行为在成立基础犯罪之后又具备了另一密切相关的更为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其他事实特征 ,刑法明文规定按后一较重的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
The author at first analyses and studies the definition of the transformed crime in our country s criminal law in this essay.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刑法中转化犯的定义 ,并进而提出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罪的危害行为时或者在基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 ,由于发生了法定条件 ,使基本罪性质发生改变 ,转化成为另一重罪 ,由法律规定按重罪定罪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犯罪形态。
3.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the intent crime from three perspectives: the non-completion pattern (including preparatory crime, discontinued crime, attempted offense) and completion pattern (accomplished offense), co-crime pattern and the pattern of criminal quantity(including continuous crime, transformed crime).
本文从目的犯的未完成形态 (包括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 )与完成形态 (既遂犯 )、目的犯的共犯形态、目的犯的罪数形态 (包括继续犯、转化犯 )等三个方面对目的犯进行了研究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5)  transforming crime
转化犯
1.
The transforming crime is the term that is newly used in the corporal punishment theory in China.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新启用的术语,从转化犯的特征入手,前罪成立、罪质转化、行为人思想和行为的转化,归纳出转化犯的概念,既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发生了法定条件,使基本罪的性质发生改变转化成为另一重罪,因而法律规定以重罪定罪处罚或从重处罚的犯罪情形。
2.
the transforming crime is an unique conception in the crime law of China,but the academic research do not pay attention to the justification of it,which leads to some misunderstandings.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概念类型,但是目前的研究中缺失了其原因的部分,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理解偏差。
3.
The transforming crime is a particular name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名称,是对犯罪行为发生转变后罪数形态的概括。
6)  crime conversion
犯罪转化
1.
The phenomenon of crime conversion occurs generally in the domain of crime.
犯罪转化客观存在于犯罪过程中,不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限。
补充资料:《资本论·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资本论·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Capital Transformation of Super-Profit into Ground-Rent

  《资本论·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CapitalTransformation of SuPer一Profit intoGround一Rent)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代表作。是马克思在前人(包括古典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学说的基础上,吸收和批判前人研究成果建立起来的科学地租理论的集中反映。经过恩格斯根据马克思1865年手稿整理、补充、加工后,于1894年出版。 本篇包括n章,可分为5个部分,即导论、资本主义级差地租、资本主义绝对地租、非农业用地地租与土地价格、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 第一部分,即第37章—导论。马克思确立了地租的一般概念,分析了地租与土地私有权的关系、资方面的资料,可归纳如上表。 10夸脱谷物的实际生产价格是240先令,但它们要按600先令的价格出售,贵150%。这是由市场竞争、价值规律的作用所决定的,“这种决定产生了一个虚假的社会价值。”它之所以是“虚假的”,是因为:“被看作消费者的社会对土地产品支付过多的东西,现在竟然对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即土地所有者来说成为正数了。” 第三部分,即第45章。论述了资本主义地租的另一种形态—绝对地租。马克思阐述了绝对地租的本质、来源与运动规律。他指出,绝对地租是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绝对的要求的经济形态。因为,如果租地资本家不支付地租而白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取消,土地所有权的废除。”换言之,租地农场主为了取得投资的权利,必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 在这部分中,马克思还考察了绝对地租量的规定性,指出决定绝对地租量的因素,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一般市场状况,是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市场价格必须涨到生产价格以上,才能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在考察了绝对地租量的规定性之后,马克思又从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学说出发,阐述了农产品市场价格上升到劣等地A的个别生产价格以上与价值规律的关系问题,科学地解决了绝对地租的来源问题。他指出:“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可以高于它的价值,或低于它的价值,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和它的价值相一致。……农产品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但低于它们的价值出售的现象是可能的”。马克思考察了产生这种可能性的原因,指出:“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的比率,……由生产它所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决定的。”而生产一个商品所用的资本有机构成又由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水平决定。马克思断定19世纪中叶在生产发达的各国,农业的发展没有达到加工工业那样的程度,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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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