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onsideration and Cause
对价与原因
补充资料:对价
对价对价就是合同一方得到某种利益权利、利润、好处,或另一方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近年来英、美、法在解释对价时,主要强调在与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的关系,即彼此之间要提供“相互给付”。
英、美、法要求对价必须具备: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
3.已经存在的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4.对价必须来自受然诺人等五项条件。在英美合同法中对价分为两类,其一是待履行的对价,是指双方虽均已作出许诺,但均未履行;另一类是已履行的对价,指双方在作出诺言之时即履行,这两种对价都是有效对价。
无论是待履行的对价,还是已履行的对价均需遵守下列原则:
1.过去的对价无效,这种对价是行动在前,诺言在后。
2.对价无须相当,美国法院对于有关合同的诉讼只问是否有对价,而不考虑对价是否相当。但此原则显然易于导致不公平,在英国的衡平法院就曾经以对价过于不相称为由拒绝执行某些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也有类拟规定。
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4.平内尔原则。
5.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即如果对方按诺言采取了行动,许诺人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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