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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search on Specification of Medical Contract
论医疗合同典型化
2)  On Medical Treament Serving Contract
论医疗服务合同
3)  On the Legal Relation of Medical Service Contract
论医疗合同关系
4)  medical contracts
医疗合同
1.
The adhesion of medical contracts mainlyshows that the patiens will adherence to establishments.
医疗合同的附合化主要表现为患者对医疗机构意志的附合化;这种现象是经济与法律发展的必然结果;克服医疗合同附合化的关键在于立法规制,将医疗合同直接纳入《合同法》是现实可行的选择。
2.
When discussing the various phenomenon of medical disputes,the basic concepts in medical law relationship must be analyzed and recognized,such as obligation of medical staff,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and medical contracts,which are the k.
在讨论医疗纠纷的种种表象的同时,必须对医疗法律关系中如:医疗者的义务、医患关系、医疗合同等基本概念进行剖析,重新认识,这才是解决各种医疗纠纷的法律问题的关键。
5)  Medical service contract
医疗合同
1.
The medical service contract is a special civil legal relation.
其中医疗合同关系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6)  Medical contract
医疗合同
1.
A medical contract is a kind of implied contract.
医疗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从合同法发展趋势来看,主要表现在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法的影响,考察医疗合同的种种特征,不难发现这种趋势在医疗合同上的体现,从而有必要站在合同法发展趋势的高度把握医疗合同的本质。
2.
This thesis gives profound analysis to the related theory of medical contract, in order to grasp the essence of medical contract as a whole, which provide a platform for the solution of medical dispute.
本文就医疗合同的相关理论问题给予深入的剖析论述,以期从整体上把握医疗合同的实质,从而为医患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参考的平台。
补充资料: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同时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 1.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再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范围和有效期为限; (2)原保险合同解除、失效或终止,再保险合同也随之解除、失效或终止。 2.再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合同。虽然再保险合同源于原保险合同,但并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的双方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原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并不是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在权利与义务对价方面,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直接向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他们之间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反过来,再保险人也不得向原保险合同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履行再保险给付义务为由,拒绝或延迟其对被保险方赔付或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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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