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情势变更制度研究
1)  Study on the Principle of Change Circumstances
情势变更制度研究
2)  A Research on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情事变更制度研究
3)  system of changed circumstance
情势变更制度
1.
The system of changed circumstances is a kind of doctrine govern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导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它都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被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判例、学说所确认。
4)  Discussing the System of Changed Circumstances
情势变更制度探析
5)  Study on the System of the Alter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公诉变更制度研究
6)  changed circumstance
情势变更
1.
The system of changed circumstances is a kind of doctrine govern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导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它都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被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判例、学说所确认。
2.
A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the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the principle of the changed circumstance is provided minutely in civil law countries and common law countries.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详细规定。
3.
Principle of changed circumstance(clausal rebus sic stantibus) is referred as after the contract is established and before it finishes the implementation, the objective factors which is basic to the contract have fundamental changes that are not caused by one or two parties, with the result of very difficult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根本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变得异常艰难或不现实,若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基于公平原则允许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补充资料: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可归结为:
  1.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生效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该合同赖以生效的环境或基础情事发生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2.在主观上,情势的变更须是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如果情势的变更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则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其不得以情势变更为由来请求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作为民法基本支柱的“过错责任”论不能受到情势变更原则的冲击。
  3.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且当事人不能克服这种变化。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能够预料该事件发生的,或者能够克服该事件的,则该事件发生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不得请求适用该原则。
  4.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即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合同是在情势变更后的基础上成立的,则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如果在合同履行终止后发生情势变更,因该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也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
  5.在结果上,须因情势变更而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性条件,适用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救济因情势变更所引起的交易上显失公平的结果。
  6.在程序上,协商程序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须程序,即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适用这一原则的请求。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