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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仲裁法
6)  CF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联邦法规(美国)
补充资料: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美国行政机关和独立管制机构活动程序的法典。1946年6月n日美国第七十九届国会通过,1966年9月6日编入《美国法典》,1979年第九十五届国会修订。19世纪下半期,随着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不断加强,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独立行政机构大量出现,到1946年,共发展到200多个。其中包括著名的州际商业委员会、联邦动力委员会、社会安全委员会、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等。这些独立机构虽有各自的活动规范,但没有统一的活动程序,加之政府公务员数量激增,行政活动范围广泛,内容庞杂,难免出现侵害公众权利的情况。为了对这些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进行规范化和监督,以及在公众权利受到侵害时便于救济,在罗斯福总统推行“新行”和英、法等国行政诉讼活动的影响下,美国一些法律协会和政府成立的特别委员会都纷纷开展对机构活动程序的调查和研究,草拟法律草案,迫切要求对独立机构和政府的行政活动加以规范化、司法化。在1945年麦卡兰—沙莫纳法案的基础上,美国国会于1946年讨论通过了《联邦行政程序法》。该法共12条,分别规定了法规名称、概念定义、公告、法规制定、裁决、其他事项、听证、决定、制裁和权力。其中主要规定了机构制定法规的程序和行政裁决程序,内容涉及如何制定行政法规、保证行政裁决公平、限制制裁、进行司法审查、保持听证官独立等间题。行政程序法坚持和体现了美国一贯尊崇的民主、效能、公平原则。制定这一行政程序法的目的在于使独立机构和行政机关的活动程序法典化、统一化、标准化、简便化和司法化。该法是美国最重要的行政法规之一,是世界最完备最有影响的一部行政程序法典,它为各国制定行政程序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成为西方许多国家行政程序法的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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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