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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DIC)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2)  FDIC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3)  United States Life Insurance Co.
美国联邦保险公司
4)  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lnsurance Corporation
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
5)  deposit insurance of the U.S
美国存款保险
6)  American Insurance Companies
美国保险公司
补充资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l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1933年《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建立的一个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主要通过经营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业务执行银行监督、管理职能。 1.宗旨 1923一1933年的信用危机使美国的金融业陷人了风雨飘摇的困境,为了保护存款者的资产安全,维持银行业的稳定,国会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从保证商业银行经营安全、减少贷欲风险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两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该法案把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目的表述为:(1)重振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2)保护存款者利益;(3)监督并促使银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 2.结构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最高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其中1名必须由财政部货币监理官担任,另外两名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理事任期6年。理事会主席在3名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12个地区分公司(为了避免机构繁琐,1988年12个分公司合并为6个分公司),具体贯彻存款保险政策,办理保险业务,执行对参加保险的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 3.业务和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向所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互助储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业务,每个账户的最高保险额为100,(XX)美元。根据1933年银行法,所有国民银行、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都必须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不是联邦储备系统成员的州银行和其他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自愿参加投保。1933年以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业务收人,建立了一个颇具规模的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此外还有紧急情况下向财政部借款的特权。这些基金主要用于解决银行破产时对客户的债务清偿问题。这样,就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中心,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庞大的存款保险体系,现在美国98%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各种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以参加存款保险的形式聚集于这一体系之下。 作为金融管理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保险机构,它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最初建立时,其自有资本一部分来自财政部1.5亿美元的拨款;另一部分由各联邦储备银行认股解决,即每个储备银行按1933年1月的资本盈余的50%购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股票,但这种股票既无选择权,也没有分红;其余部分通过发行债券解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行政管理费用开支不靠财政拨款而是通过保险费收人自己独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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