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tatute of the Central American Court of Justice
中美洲法院规约
2) Central American Court of Justice
中美洲法院
4)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洲法院
1.
On the Role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in European Integration;
欧洲法院在欧洲一体化中的作用初探
2.
By preliminary ruling,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has established several primary principle of European union law,such as principle of direct ef-fect and principle of supremacy,which constitutes the three brace of European union law.
初步裁决制度是欧盟法中的一项特殊的法律程序制度,适用初步裁决制度的案件占欧洲法院受理案件量的大多数。
3.
Evolving from EC to Union,EU judicial system has experienced a series of transformation,which is owing to the need of the construction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as well as the radical practice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从欧共体的建立到欧洲联盟的崛起,欧盟司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变革,这一方面是因为欧洲一体化发展之内在需要,另一方面也与欧洲法院积极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该变革体现于成员国的一系列条约修改活动。
5)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洲法院
1.
Study on the Preliminary Adjudicative System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研究
2.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into the Community law is attributed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which,as the judicial organ of EU,has courageously brought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into the EU judicial system and in this process has bridged the gap in the EU legislation.
一般法律原则成为欧盟法渊源应归功于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
6)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Statute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1.
It also is the principal rul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Statute.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规则,也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重要原则之一。
补充资料: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是在国际联盟时期的常设国际法院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设立的。院址设在荷兰海牙。 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 ,任期9年 ,可连选连任,但第一次选出的法官中,5人任期3年,5人任期6年,另5人任期9年 ,即每3年改选1/3 。法官分别由大会和安理会从各国政府委派的由最著名国际法专家组成的各国法官团体所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当选法官应品德高尚,并具有在其本国被任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或者是公认的国际法权威。1985年和1994年中国著名法学家倪征和史久镛分别当选为法院法官。法官是专职的,不得行使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或执行任何其他职业性质的职务。法官执行职务时,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和书记处。 法院主要行使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法院诉讼管辖的基础是诉讼当事者的同意。法院诉讼当事者仅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法院诉讼当事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3个方面 :① 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通称为自愿管辖。②《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通称为协定管辖。③其他法律争端,包括: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经确定属于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的存在、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通称为任意强制管辖。咨询管辖是指法院应大会 、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的请求就有关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法院的咨询意见,一般属咨询的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法院适用的法律是国际法。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规定,法院对于陈诉的各项案件,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①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的普遍或特别国际条约。②被接受为法律的国际习惯。③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④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充资料的有关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上述规定不影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适用“公允及善良”的原则。 法院的诉讼程序从起诉开始。起诉可用提交诉讼请求书的方式,也可用提交特别协定的方式。法院的诉讼程序分为书面程序、口述程序和附带程序。附带程序包括:临时保全、初步反对主张、反诉、参加、向法院的特别提交和中止。法院应由全体法官开庭 ,但法官 9人即足以构成法院的法定人数。除法院由法官全体开庭外,法院还可设立一个或数个三人以上组成的分庭处理诸如劳工、过境与交通方面的特种案件。法院判决由法官秘密评议,一切问题由出席法官过半数决定。如票数相等,则由院长或代理院长职务的法官投决定票。法院的判决只对当事国及本案有拘束力。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不得上诉。但如果发现新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实,当事国可申请复核。 自1947年5月法院受理第一个案件到1993年8月,法院共受理91个案件,其中71个是诉讼案件,20个是咨询案件。已经作出判决的诉讼案件56个,发表咨询意见的2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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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