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不知细叶谁裁出
1)  But do you know by whom these slim leaves are cut out?
不知细叶谁裁出
2)  No one knew.
谁也不知道。
3)  I can't tell who I am!
我不知道我是谁
4)  I do not know who he be.
我不知道他是谁。
5)  not know the inside story
不知底细
6)  unfair perceptions of sanctions
制裁不公平感知
补充资料:财政制裁
      国家财政机关根据法律对违反财政法规和财政纪律者的处罚。又称财政处罚。
  
  目的和作用 通过厉行财政法纪,保证国家利益、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参加国民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正当权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者给予经济打击。财政制裁具有强制性。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一经裁决,便运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财政制裁也具有平等性。对违反财政法纪的单位和人员的制裁,主要依据违法违纪的事实和情节来量处。
  
  历史沿革 中国的财政制裁自夏、商、周时期就已出现,以后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也都有具体规定。例如:汉武帝时对私人拥有的车船征税,法律规定每辆车和每条船征税120钱,商人加倍,要求有车船者向政府报告,如果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又如唐代中期实行两税法后,取消了原有的一切税收,为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规定征旧税者要依法治罪。到中华民国时期,同以前相比,财政制裁更趋完善,在这一时期颁布的预算、决算法、公库法和各种税法中都有体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颁布的一系列财政法令、规章制度中,对财政制裁都有明确的规定。
  
  制裁形式和分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6),中国的财政制裁,除构成犯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外,根据事实和情节有两种主要形式:①经济制裁。主要有征收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②行政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财政制裁的分寸:①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处以罚款的,其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两项处罚可以并处。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给予罚款处罚时,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行政处分和罚款可以并处。③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冲转有关的项目。④对于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应当由授于单位予以撤销。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