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patent medicines
专卖的药
3) brand monopolization
品牌专卖
1.
In supply chain of brand monopolization, supplier is the leader, and retailer is the follower, and supplier adopts the same retail price policy in the same district.
在品牌专卖经营模式的供应链中,供应商为供应链的领导者,零售商为跟随者,供应商在同一销售区域中会采用统一的零售价格政策。
6) A proprietary drug.
一种专卖药
补充资料:专卖
国家对某种产品的生产、销售,限定由国家设置的专门机构独占经营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有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等多种形式。前者是对产品的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整个产销过程,都由专卖机构独占经营;后者只对产销过程的某个环节(如生产环节或收购、销售环节)独占经营,其他环节允许别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家管理下经营。凡属专卖的产品,都由国家专卖机构严格进行管理。除国家专卖机构外,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的,都要受到惩处。这是专卖不同于一般商品产销业务的重要标志。
目的 不同社会制度下专卖有不同目的。在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通过垄断的专卖价格,攫取巨额财政收入,具有维护剥削阶级统治地位的政治经济目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专卖是为了对某种产品的产销活动进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以利于有计划地发展该项产品的生产,提高素质,改善经营,调节消费,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发展沿革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过专卖。专卖的品种有烟、茶、糖、酒、火柴、棉花、石油等几十种,日本曾对烟叶、樟脑及盐实行专卖,英国统治下的印度曾实行鸦片专买。
中国从春秋时期到明、清的许多朝代,也曾对盐、铁、酒、茶、醋、矾等产品实行过专卖。春秋时期齐国的轻重(见轻重理论)、汉朝的平准(见均输、平准论)、唐朝的盐法、宋朝的市易(见市易法),都属于专卖或带有专卖的性质。中国古代把专卖称作"榷"。《汉书·武帝纪》记载,汉武帝于天汉三年(公元98)"春二月,初榷酒酤"。根据原书注解,榷作独木桥解,意即国家独占酒的买卖。实行专卖充裕了财源,如春秋时期的齐国,管仲当政,采取了"官山海"的政策,对盐、铁实行不完全的专卖,把经营的利润收归国有,"齐国之富甲于天下"。唐朝中期,刘晏主盐铁,"天下之赋,盐利居半"。为了官府专卖,对私制、私销专卖品的,历代都严为治罪。管仲当政时,违犯"官山海"禁令的,"罪死而不赦"。唐朝行盐法,携带私盐十斤以上,或煎炼私盐一斤以上,即一律处死。专卖品多为人民生活所必需,专卖以后,售价高昂,"总利入官,而下无由以得",成为人民的沉重负担。中华民国初期,对烟、酒定有官督商销的公卖制度,对烟酒的产销数量进行管制,并征收一定比例的公卖费,实际也是一种变相的专卖形式。1941年国民党政府确定对食糖、烟类、火柴、盐等物品进行专卖,由国家垄断经营,带头涨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卖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东北各省、晋冀鲁豫地区和内蒙古等地区人民政权曾对卷烟和酒类实行过专卖。1951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对酒类、卷烟用纸两种产品在全国范围实行专卖,由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及所属各级专卖机构经营管理,以利于增加国家收入,调节生产与消费,并配合对粮食和卷烟的管理。专卖品以国营、公私合营、特许私营及委托加工四种方式经营,产品生产计划由专卖总公司统一制定,国营生产单位统由专卖机构领导经营,其他三种生产单位由专卖机构进行管理。产品质量、规格、制造利润与专卖利润,由专卖机构核定。制造厂、运输商均应接受专卖机构的管理和检查。1963年8月和1978年4月国务院又两次颁发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继续贯彻执行酒类专卖的方针,以指导酒类生产、调剂供求、节约粮食,防止私酿、私卖,保证国家收入。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领导,以加强国家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克服烟草种植、收购和卷烟生产、销售中的盲目性,更好地完成国家计划,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目的 不同社会制度下专卖有不同目的。在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通过垄断的专卖价格,攫取巨额财政收入,具有维护剥削阶级统治地位的政治经济目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专卖是为了对某种产品的产销活动进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以利于有计划地发展该项产品的生产,提高素质,改善经营,调节消费,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发展沿革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过专卖。专卖的品种有烟、茶、糖、酒、火柴、棉花、石油等几十种,日本曾对烟叶、樟脑及盐实行专卖,英国统治下的印度曾实行鸦片专买。
中国从春秋时期到明、清的许多朝代,也曾对盐、铁、酒、茶、醋、矾等产品实行过专卖。春秋时期齐国的轻重(见轻重理论)、汉朝的平准(见均输、平准论)、唐朝的盐法、宋朝的市易(见市易法),都属于专卖或带有专卖的性质。中国古代把专卖称作"榷"。《汉书·武帝纪》记载,汉武帝于天汉三年(公元98)"春二月,初榷酒酤"。根据原书注解,榷作独木桥解,意即国家独占酒的买卖。实行专卖充裕了财源,如春秋时期的齐国,管仲当政,采取了"官山海"的政策,对盐、铁实行不完全的专卖,把经营的利润收归国有,"齐国之富甲于天下"。唐朝中期,刘晏主盐铁,"天下之赋,盐利居半"。为了官府专卖,对私制、私销专卖品的,历代都严为治罪。管仲当政时,违犯"官山海"禁令的,"罪死而不赦"。唐朝行盐法,携带私盐十斤以上,或煎炼私盐一斤以上,即一律处死。专卖品多为人民生活所必需,专卖以后,售价高昂,"总利入官,而下无由以得",成为人民的沉重负担。中华民国初期,对烟、酒定有官督商销的公卖制度,对烟酒的产销数量进行管制,并征收一定比例的公卖费,实际也是一种变相的专卖形式。1941年国民党政府确定对食糖、烟类、火柴、盐等物品进行专卖,由国家垄断经营,带头涨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卖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东北各省、晋冀鲁豫地区和内蒙古等地区人民政权曾对卷烟和酒类实行过专卖。1951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对酒类、卷烟用纸两种产品在全国范围实行专卖,由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及所属各级专卖机构经营管理,以利于增加国家收入,调节生产与消费,并配合对粮食和卷烟的管理。专卖品以国营、公私合营、特许私营及委托加工四种方式经营,产品生产计划由专卖总公司统一制定,国营生产单位统由专卖机构领导经营,其他三种生产单位由专卖机构进行管理。产品质量、规格、制造利润与专卖利润,由专卖机构核定。制造厂、运输商均应接受专卖机构的管理和检查。1963年8月和1978年4月国务院又两次颁发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继续贯彻执行酒类专卖的方针,以指导酒类生产、调剂供求、节约粮食,防止私酿、私卖,保证国家收入。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领导,以加强国家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克服烟草种植、收购和卷烟生产、销售中的盲目性,更好地完成国家计划,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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