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ocoa Agreement
可可协定
2)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
专利许可证协定
4) license agreement
批准的协定,认可的合同
补充资料: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1994目标的实现;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贸易、发展和财政需要;
认识到用于某些目的的自动进口许可的有用性,且此种许可不应用以限制贸易;
认识到进口许可可用以管理根据GATT1994的有关规定采取的措施;
认识到GATT1994的规定可适用于进口许可程序;
期望保证进口许可的使用方式不违背GATTl994的原则和义务;
认识到进口许可的不适当使用可以阻碍国际贸易的流动;
确信进口许可、特别是非自动进口许可,应以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式实施;
认识到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行政负担不应超过为管理有关措施所绝对必需的限度;
期望简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行政程序和做法,并使之具有透明度,并保证公平、公正地实施和管理此类程序和做法;
期望规定—磋商机制,并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
特此协议如下:
第1条
总则
1.就本协定而言,进口许可定义为用以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行政程序1,该制度要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报关所需文件除外),作为货物进入进口成员关税领土的先决条件。
2.各成员应保证用以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行政程序符合本协定解释的GATT1994的有关规定,包括其附件和议定书,以期防止因不适当实施这些程序而产生的贸易扭曲,同时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目的及财政和贸易需要。2
3.进口许可程序规则的实施应保持中性,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管理。
4.
(a)与提交申请的程序有关的规则和所有信息,包括个人、公司和机构提出申请的资格、受理的一个或多个管理机关以及受许可要求限制的产品清单,均应在向第4条规定的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会”)做出通知的信息来源中予以公布,以使政府3和贸易商知晓。只要可行,此类公布应在该要求的生效日期前21天做出,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该生效日期。对于有关许可程序的规则或受进口许可限制的产品清单的任何例外、减损或变更,也应以同样方式在上述相同时限内予以公布。这些出版物的副本应可使秘书处获得。
(b)应请求,应给予希望提出书面意见的成员讨论这些意见的机会,有关成员应对这些意见和讨论结果给予应有的考虑。
5.申请表格和在适用情况下的展期申请表格应尽可能简单。凡被认为属许可制度的正常运行所绝对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均可在申请时要求提供。
6.申请程序和在适用情况下的展期申请程序应尽可能简单。应允许申请者有一段合理的期限提交许可证申请。如有截止日期,则该期限应至少为21天,并应规定如在此期限内未收到足够的申请,则该期限可以延长。申请者应只需接洽与申请有关的一个行政机关。如确实不可避免而需接洽一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则申请者应无需接洽三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7.任何申请不得由于文件中出现的未造成所含基本数据改变的微小错误而被拒绝。对于在文件或程序中出现的显然不是由于欺骗意图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任何遗漏或差错,所给予的处罚不得超过提出警告所必需的限度。
8.得到许可的进口产品不得由于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差异、散装货装载时偶然产生的差异以及其他与正常商业做法一致的微小差异而导致货物的价值、数量或重量与许可证标明的数额有微小差异而被拒绝。
9.许可证持有者用以支付得到许可证的进口产品所必需的外汇,应与无需进口许可证货物的进口商在相同基础上获得。
10.对于安全例外,适用GATT1994第21条的规定。
11.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披露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第2条
自动进口许可4
1.自动进口许可定义为在所有情况下均批准申请,且符合第2款(a)项规定的进口许可。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1994目标的实现;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贸易、发展和财政需要;
认识到用于某些目的的自动进口许可的有用性,且此种许可不应用以限制贸易;
认识到进口许可可用以管理根据GATT1994的有关规定采取的措施;
认识到GATT1994的规定可适用于进口许可程序;
期望保证进口许可的使用方式不违背GATTl994的原则和义务;
认识到进口许可的不适当使用可以阻碍国际贸易的流动;
确信进口许可、特别是非自动进口许可,应以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式实施;
认识到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行政负担不应超过为管理有关措施所绝对必需的限度;
期望简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行政程序和做法,并使之具有透明度,并保证公平、公正地实施和管理此类程序和做法;
期望规定—磋商机制,并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
特此协议如下:
第1条
总则
1.就本协定而言,进口许可定义为用以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行政程序1,该制度要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报关所需文件除外),作为货物进入进口成员关税领土的先决条件。
2.各成员应保证用以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行政程序符合本协定解释的GATT1994的有关规定,包括其附件和议定书,以期防止因不适当实施这些程序而产生的贸易扭曲,同时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目的及财政和贸易需要。2
3.进口许可程序规则的实施应保持中性,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管理。
4.
(a)与提交申请的程序有关的规则和所有信息,包括个人、公司和机构提出申请的资格、受理的一个或多个管理机关以及受许可要求限制的产品清单,均应在向第4条规定的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会”)做出通知的信息来源中予以公布,以使政府3和贸易商知晓。只要可行,此类公布应在该要求的生效日期前21天做出,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该生效日期。对于有关许可程序的规则或受进口许可限制的产品清单的任何例外、减损或变更,也应以同样方式在上述相同时限内予以公布。这些出版物的副本应可使秘书处获得。
(b)应请求,应给予希望提出书面意见的成员讨论这些意见的机会,有关成员应对这些意见和讨论结果给予应有的考虑。
5.申请表格和在适用情况下的展期申请表格应尽可能简单。凡被认为属许可制度的正常运行所绝对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均可在申请时要求提供。
6.申请程序和在适用情况下的展期申请程序应尽可能简单。应允许申请者有一段合理的期限提交许可证申请。如有截止日期,则该期限应至少为21天,并应规定如在此期限内未收到足够的申请,则该期限可以延长。申请者应只需接洽与申请有关的一个行政机关。如确实不可避免而需接洽一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则申请者应无需接洽三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7.任何申请不得由于文件中出现的未造成所含基本数据改变的微小错误而被拒绝。对于在文件或程序中出现的显然不是由于欺骗意图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任何遗漏或差错,所给予的处罚不得超过提出警告所必需的限度。
8.得到许可的进口产品不得由于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差异、散装货装载时偶然产生的差异以及其他与正常商业做法一致的微小差异而导致货物的价值、数量或重量与许可证标明的数额有微小差异而被拒绝。
9.许可证持有者用以支付得到许可证的进口产品所必需的外汇,应与无需进口许可证货物的进口商在相同基础上获得。
10.对于安全例外,适用GATT1994第21条的规定。
11.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披露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第2条
自动进口许可4
1.自动进口许可定义为在所有情况下均批准申请,且符合第2款(a)项规定的进口许可。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