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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ecured debentures
担保借款股份
2)  security for loan
借款担保
3)  Bank loans-Short term-guaranteed
短期借款-担保借款
4)  loan guarantee contract
借款担保合同
1.
When dealing with the cases of loan guarantee contract relating to Hong Kong,the applicable law of contract should defer to the rules of conflicts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对于涉港借款担保合同案件,应按照我国内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合同准据法。
5)  gold collateral loan
黄金担保借款
6)  debenture interest
债券利息;借款股份股息
补充资料:金融合同担保的原则


金融合同担保的原则


【金融合同担保的原则】从事金融合同担保活动,设定担保,订立金融担保合同,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平等原则是指金融合同担保活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我国民法最根本的原则。参加担保活动的当事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和经济实体规模大小,其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应当有高于对方的特权。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受其所有制性质或隶属关系的影响。在金融担保活动中,任何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自愿原则是指金融合同担保活动当事人从事担保活动,必须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从事担保活动、订立担保合同,这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特定经济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双方的利益要求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必须通过协商达成合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进行干预。我国《担保法》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根据这一规定,在金融合同担保活动中,金融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既可以接受金融合同债务人的委托,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也可以拒绝委托;金融合同债权人既可以接受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也可以拒绝接受担保。需要注意的是,自愿原则的“自愿”应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自愿,一切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公平原则是指金融合同担保活动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在设定担保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等方面应当公允,合情合理。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或者当事人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对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金融合同担保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担保活动必须以善意为基础,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与之从事金融合同担保活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极其重要的。提倡诚实信用,反对欺诈和不守信用的行为,不仅应当成为一种道德风尚,同时也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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