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binding agreement
具约束力的协议
4) binding decision
有约束力的决定
补充资料: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
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
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国家所承担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制约。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范畴。它的主体是参与缔结协定的国家,它所调整的对象是缔约国之间有关税收管辖权行使范围、免除国际双重课税以及共同防止国际避税与逃税等包含在协定内容中的各方面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来自两个方面:二是缔约国权力机关对协定的确认批准。协定一旦被批准,就从规定的协定生效日期起,对批准的缔约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是国际法关于国际协定必须信守的原则。凡属合法的国际协定,缔约国就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在本国的履行。这些措施因国而异。有的是在宪法中规定,凡属本国权力机关批准的国际协定,应与宪法同属最高法律;有的是对批准的国际协定,专门制定实施的特别法案;有的是由权力机关制定修正或废止与协定内容相抵触的国内法律条款;也有的不在国内采取什么措施,而是以国家信义担保其履行。 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反映在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是两者同属国家主权和意志的体现,既彼此联系,又相互区别。因为承认国家主权,就必须承认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内法,在该国管辖范围内的强制执行效力;承认国家主权,同样必须承认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和授权缔结的国际协定,在该国管辖范围内的强制执行效力。这表明,两者的约束力,都要依靠国家主权。另一方面,国际税收协定只能就涉及缔约国之间税收关系的有关问题作出一般的和比较原则的规定;更为具体的规定和实施办法,还需有关缔约国的国内法加以补充,前者并不能取代和否定后者。例如,在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对本国居民在境外已纳税的双重课税间题,一般只规定适用抵免法解决。至于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包括:境外已纳税款不含税后得到补偿的部分,以及税基的具体计算,税率的适用,抵免限额采取分国不分项办法,超限额允许后转5年抵免等等,都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中规定的。这就表明,两者的约束力,还具有相互补充的意义。此外,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协定的约束力通常处于优先地位。例如,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的预提所得税,是规定按20%比例税率征收的;但是,对于协定规定适用限制税率的缔约国居民受益人,则应约束按协定规定的税率执行。因国内法只涉及一国的内部关系,而协定则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税收协定约束力的失效有]L种情况:①协定期满,或到期而无一方提出延长要求。②另订新协定,代替旧协定。③缔约国各方同意废除协定。④缔约国一方退出或废除,在多边协定下,一方退出,仅对该一方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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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