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Fizeau
斐索
1.
Sensing experiment of Fizeau gradient-refraction-index fiber lens;
斐索梯度折射率光纤透镜传感实验
3) Phaedo
《斐多》
1.
Rational Exploration of Soul and Return Journey——Interpretation of the Translation of Phaedo and the Writing Skill of Three of Us;
灵魂与归途的智性探索——解读《斐多》的翻译和《我们仨》的写作
2.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 philosophical hermeneutics,Gadamer gives us a modern interpretation of Plato s Phaedo: the true intention of Phaedo is not to try to defeat death,but to explain it;Socrates demonstration of the immortality of psychē demonstrates in deed the original dread of death,which can not be eliminated and indicates properly the freedom of human being as the finite existence.
伽达默尔从其哲学诠释学出发对柏拉图《斐多》的现代阐释认为:《斐多》的意图并非战胜死亡,而是解释死亡;苏格拉底在其中对灵魂不朽的证明,真正证明的是不可消除的死亡恐惧的原初性,而这恐惧正表明了人作为有限存在的自由。
4) Philo
[英]['fɪləʊ] [美]['fɪlo]
斐洛
1.
From Narration to Metaphor:On Philo s Hermeneutical Thoughts;
从叙事到隐喻:斐洛的诠释思想
2.
The Product of Merging between Greek and Hebrew Cultures: On Philo s Logos;
两希文化汇聚的产物——犹太哲学家斐洛的“逻各斯”
3.
This paper is on the theory of literature and art of Philo's and Plotinus' human nature and divine nature as well as the scientific principle turning of the Western literary theory from the ancient Greek human nature to that of the Middle Ages in order to meet the relative deficiency of the domestic research in this field.
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斐洛与普罗提诺的神性与人性文论,以及西方文论从古希腊人性至中世纪神性的学理转向,以期对国内学界就此研究相对薄弱的环节作一补充。
5) Fiji
[英]['fi:dʒi:] [美]['fidʒi]
斐济
1.
Ethnic Problem and Fiji s Political Modernization;
种族问题与斐济政治现代化
2.
Summary of Business Tender Preparation in Fijian SAVUSAVU Water Treatment Plant
斐济净水厂工程商务标编制综述
3.
Although Fiji is a small country of South Pacific Ocean, just formally has diplomatic relation with China in 1975, Chinese immigrants of Fiji have struggled with painstaking efforts for 150 years.
斐济虽然是南太平洋的小国,1975年才与中国正式建交,但是中国移民在斐济却生生不息地奋斗了150年。
6) Delphi method
特尔斐法
1.
The paper makes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s to the infrastructures of the main cities in China with principle component analysis and Delphi method.
文章构建了新的评价指标体系,利用主成分分析和特尔斐法分别建立评价函数,对我国主要城市的基础设施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在验证了主成分分析和特尔斐法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水平评价的可行性的基础上,发现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具有从沿海向内陆地区梯度递减的趋势和规律,具体表现为东南沿海新兴开放城市的水平最高,其次为基础较好、有悠久历史的老牌城市,再次为内陆和东北省会城市。
2.
Use of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law as the basic method,through literature collation and analysis,to study on hospit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 using Delphi method and level of analysis.
利用关键业绩指标法作为基本方法,通过文献评阅与分析整理,运用特尔斐法结合层次分析法对医院绩效评价进行研究,以复旦大学附属6所医院作案例分析。
补充资料:张斐
魏末晋初人,法学家。《晋书·刑法志》作张裴。《晋书》编纂于唐初,此前梁萧子显撰《南齐书·孔稚珪传》作张斐,《隋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北堂书钞》卷45,及《太平御览》卷638、642也皆作斐。
张斐于晋武帝司马炎(265~290在位)时任明法椽,因注解晋《泰始律》(见晋代法规)而著称。著有《律解》(20卷)、《杂律解》(21卷)以及《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失传,仅存其注《泰始律》后向皇帝说明要点所上的表,史称《注律表》,载《晋书·刑法志》。《注律表》概述了《泰始律》的基本精神与特点,并吸取前人注律成果,对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新的解释,还对封建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作了阐述。它反映了张斐的主要法律观点:
"礼乐崇于上","刑法闲于下" 《注律表》首先指出,一部法典应当是"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三者"相须而成,若一体焉"。他认为法律应当体现出"礼乐"的精神,由国君统一制定、颁布,臣民无条件地遵守奉行。"礼乐"是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现,因而,他认为礼乐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实现"礼乐"的工具与保障。所以"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同时,也只有依靠法律措施,才能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实现法制的统一,所以"刑法闲(防御)于下,故全其法(法制)"。
审律之理,慎律之变 张斐认为,一部法律,如同《易》经一样,"其旨远,其辞文,其言典而中,其事肆而隐"(《易系辞》)。其中所包含的"理",精玄、深奥。因此,应当"慎其变,审其理"。《注律表》中的"理"有两个含义,一是封建纲常伦理,一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规律。而这两者又是统一的。张斐站在封建统治者的立场上,唯心地认为,法律既体现封建纲常伦理,也符合事物的规律。因此,他对于晋律的解释,虽含有合理因素,也有许多唯心主义的封建糟粕。
为了审律之理,张斐特别对《泰始律》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解释。他认为正确理解这些体现"理"的基本精神的概念、术语,即所谓"律义之较名",对于认定犯罪、适用刑罚有重要意义。他说:"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此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谩、诈、不敬、不道、恶逆、盗、赃是罪名。故、失、过失、戏、贼、斗、强、略、戕、造意、谋、率、群,是关于确定行为人主观动机、判断犯罪情节和认定犯罪性质的法律名词、术语。张斐的解释,不仅有利于封建法制的统一,而且更加突出了《泰始律》的阶级性,加强了它卫护封建等级制度、镇压人民的作用。同时也说明,张斐很重视法律的策略性,强调定罪量刑应当准确无误,以体现区别对待的精神。例如,谩与诈。谩即欺谩;诈即诈伪。这两种罪都是以欺骗手段进行犯罪活动,行为虽相似,但性质很不相同。张斐综合汉代律家之说,进一步明确指出:"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从而明确了两罪的区别所在。谩指臣民对君主不忠的欺骗行为,处刑一般较重;诈指臣民之间的背信、欺诈犯罪行为,处刑一般较谩罪轻。这样,审理欺骗案时,就便于认定犯罪性质和准确地适用刑罚。
慎律之变,是注意"无常之格"所包含的道理。张斐认为有些律文表面上虽不合逻辑,而实际是有道理的。因此,应当"慎其变"。他举例说:"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在汉代已有"不承用诏书"罪。汉初,常将官吏执行职务所犯"小愆",以"不承用诏书"论罪,处重刑,魏律已作修改。据前代经验,晋律规定"不承用诏书",按过失论处。张斐认为此处"无故失之刑"是合理的。其理由是,官吏执行职务中犯"不承用诏书"罪,是"意善功恶"。所以只能按过失论罪,处赎刑。因为"赎罚者误之诫"。对"不知情",本应按过失论罪,但张斐认为,这不适用于"谋反之同伍"者。"谋反"罪不分故意与过失,均以故意论罪,处重刑。他认为这也是合理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张斐要求审律之理和慎律之变的基本用心,是要人们理解封建法律是维护封建统治利益的工具,对法律所作的任何解释,都要符合这个"理"。
论罪须以理审情,执法当变通循理 在《律注序》中,张斐还论述了封建审判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①以理审情。他十分强调"理"对于审判活动的指导意义,认为适用刑罚,当体现出法律中所包含的封建纲常伦理精神。首先要求办案者必须以"理"审情。即判断案情,确定犯罪者的思想动机,都要以"理"为标准。所以他说:"理者,求情之机"。他还主张"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他沿袭汉儒"原心论罪"(见董仲舒)的观点,主张断狱应当弄清犯罪者的目的、动机,因而必须详细了解案情,从各方面收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②变通循理。张斐强调适用刑罚当慎重、准确,不可任意伤害无辜。他说:"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要做到这一点,一要领会法律所体现的"理"的精神,不可仅从字面上理解法律。二要掌握时机,依具体条件而定,即适用刑罚或轻或重,要"临时观衅"。总之,执法者要善于变通循理,切"不可以一方行之"、"一体守之"。
张斐于晋武帝司马炎(265~290在位)时任明法椽,因注解晋《泰始律》(见晋代法规)而著称。著有《律解》(20卷)、《杂律解》(21卷)以及《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失传,仅存其注《泰始律》后向皇帝说明要点所上的表,史称《注律表》,载《晋书·刑法志》。《注律表》概述了《泰始律》的基本精神与特点,并吸取前人注律成果,对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新的解释,还对封建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作了阐述。它反映了张斐的主要法律观点:
"礼乐崇于上","刑法闲于下" 《注律表》首先指出,一部法典应当是"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三者"相须而成,若一体焉"。他认为法律应当体现出"礼乐"的精神,由国君统一制定、颁布,臣民无条件地遵守奉行。"礼乐"是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现,因而,他认为礼乐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实现"礼乐"的工具与保障。所以"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同时,也只有依靠法律措施,才能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实现法制的统一,所以"刑法闲(防御)于下,故全其法(法制)"。
审律之理,慎律之变 张斐认为,一部法律,如同《易》经一样,"其旨远,其辞文,其言典而中,其事肆而隐"(《易系辞》)。其中所包含的"理",精玄、深奥。因此,应当"慎其变,审其理"。《注律表》中的"理"有两个含义,一是封建纲常伦理,一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规律。而这两者又是统一的。张斐站在封建统治者的立场上,唯心地认为,法律既体现封建纲常伦理,也符合事物的规律。因此,他对于晋律的解释,虽含有合理因素,也有许多唯心主义的封建糟粕。
为了审律之理,张斐特别对《泰始律》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解释。他认为正确理解这些体现"理"的基本精神的概念、术语,即所谓"律义之较名",对于认定犯罪、适用刑罚有重要意义。他说:"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此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谩、诈、不敬、不道、恶逆、盗、赃是罪名。故、失、过失、戏、贼、斗、强、略、戕、造意、谋、率、群,是关于确定行为人主观动机、判断犯罪情节和认定犯罪性质的法律名词、术语。张斐的解释,不仅有利于封建法制的统一,而且更加突出了《泰始律》的阶级性,加强了它卫护封建等级制度、镇压人民的作用。同时也说明,张斐很重视法律的策略性,强调定罪量刑应当准确无误,以体现区别对待的精神。例如,谩与诈。谩即欺谩;诈即诈伪。这两种罪都是以欺骗手段进行犯罪活动,行为虽相似,但性质很不相同。张斐综合汉代律家之说,进一步明确指出:"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从而明确了两罪的区别所在。谩指臣民对君主不忠的欺骗行为,处刑一般较重;诈指臣民之间的背信、欺诈犯罪行为,处刑一般较谩罪轻。这样,审理欺骗案时,就便于认定犯罪性质和准确地适用刑罚。
慎律之变,是注意"无常之格"所包含的道理。张斐认为有些律文表面上虽不合逻辑,而实际是有道理的。因此,应当"慎其变"。他举例说:"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在汉代已有"不承用诏书"罪。汉初,常将官吏执行职务所犯"小愆",以"不承用诏书"论罪,处重刑,魏律已作修改。据前代经验,晋律规定"不承用诏书",按过失论处。张斐认为此处"无故失之刑"是合理的。其理由是,官吏执行职务中犯"不承用诏书"罪,是"意善功恶"。所以只能按过失论罪,处赎刑。因为"赎罚者误之诫"。对"不知情",本应按过失论罪,但张斐认为,这不适用于"谋反之同伍"者。"谋反"罪不分故意与过失,均以故意论罪,处重刑。他认为这也是合理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张斐要求审律之理和慎律之变的基本用心,是要人们理解封建法律是维护封建统治利益的工具,对法律所作的任何解释,都要符合这个"理"。
论罪须以理审情,执法当变通循理 在《律注序》中,张斐还论述了封建审判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①以理审情。他十分强调"理"对于审判活动的指导意义,认为适用刑罚,当体现出法律中所包含的封建纲常伦理精神。首先要求办案者必须以"理"审情。即判断案情,确定犯罪者的思想动机,都要以"理"为标准。所以他说:"理者,求情之机"。他还主张"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他沿袭汉儒"原心论罪"(见董仲舒)的观点,主张断狱应当弄清犯罪者的目的、动机,因而必须详细了解案情,从各方面收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②变通循理。张斐强调适用刑罚当慎重、准确,不可任意伤害无辜。他说:"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要做到这一点,一要领会法律所体现的"理"的精神,不可仅从字面上理解法律。二要掌握时机,依具体条件而定,即适用刑罚或轻或重,要"临时观衅"。总之,执法者要善于变通循理,切"不可以一方行之"、"一体守之"。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