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ɑnguo fɑgui
三国法规
2) Chinese law and regulations
中国法规
3) other countries law
外国法规
4) national ordinance
国家法规
1.
The rationality of enterprise directors, behavior, the correct decision and management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national ordinance, includes the example of directors, the timely improvement of institution, the continual develop-ment of new products,and the techniques,the intensification of enterprise capacity to adapt to markets,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企业经理行为合理化,就是在国家法规范围内正确决策和管理,处处以身作则,适时制度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生态环境的能力,使企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企业,为国家、所有者、职工和自己谋取最大利益。
5) domestice
国内法规
6) jinguo fɑgui
金国法规
补充资料:三国法规
东汉以后出现的魏(220~265)、蜀(221~263)、吴(222~280)3个同时存在的封建王朝的法规。 其中以魏国法规较为详备,对后世的影响也较大。
魏国法规 魏初承用汉律。明帝即位(226),命刘劭、庾嶷、荀诜等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于太和三年(229)十月颁行。魏律早已失传,其篇目据《唐六典》卷六注记载,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通典》作"警事")、偿赃等9篇而成,史称《魏律》。比之汉旧律,"於正律九篇为增,於旁章科令为省"(《晋书·刑法志》)。魏代修律对秦、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一次大改革,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项:①"具律"在汉《九章律》中排在第六,不符合篇章的体例,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使其名实相符,并冠于律首,以统诸篇。②凡内容与篇目不合者,则"别立为篇",例如原"盗律"中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这些内容"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略律'"。③汉律有些条款在东汉时即已废置不用,"而律犹著其文",魏律对此等条款均加以删除,使魏律结构上更为严密,"文约而例通",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能。④"更依古义制为五刑",使刑罚进一步规范化。魏律规定的刑罚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⑤在律中正式规定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此项规定表明封建等级制度的进一步法典化。⑥减轻某些刑罚规定,如废除投书弃市的规定,限制从坐的范围,祖父母、孙不在从坐之列;另一方面又加重了某些刑罚规定,如规定杀继母与杀亲母同罪,殴兄姊加至五岁刑,诬告者反坐其罪等。⑦限制私自复仇,仅在杀人犯被告发后逃走时,许死者家属自行追杀,但如遇到赦免或杀人由于过失,仍不许私自复仇。魏初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和推行军士屯田,还颁布过《士亡法》,士卒逃亡,"罪及妻子",以重刑防止军士逃亡。后来又颁布《女子不从坐律》,规定出嫁女不从坐父母之刑,只从坐夫家之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嫁女的刑事责任(《晋书·刑法志》)。此外,尚有《州郡令》45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180余篇,以及《邮传令》等。
蜀国法规 蜀国承用汉律,但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制定科条,以资调剂。史称刘备既定成都以后,即着手制定法规。据《三国志·蜀书·伊籍传》记载,伊籍曾"与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共造蜀科"。《蜀科》内容已不可考,然据《诸葛亮传》记载,蜀国用刑严峻。
吴国法规 有"科"、"令"。见于史书记载的吴国立法工作主要有两次。 第一次是黄武五年(226)冬十月,陆逊上书"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孙权"于是令有司尽写科条......"(《三国志·吴书·吴主传》)。第二次是嘉禾三年(234),孙权征讨新城,命孙登留守,总理政务,"时年谷不丰,颇有盗贼,乃表定科令,所以防御,甚得止奸之要"(《孙登传》)。吴国法规亦早失传,但史书中还可找到片断记载,如"自今诸将有重罪三,然后议"的优待军将之令。刑名有:鞭、髡、剥面、凿眼、刖足、徙、锯头、车裂、夷三族等。
魏国法规 魏初承用汉律。明帝即位(226),命刘劭、庾嶷、荀诜等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于太和三年(229)十月颁行。魏律早已失传,其篇目据《唐六典》卷六注记载,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通典》作"警事")、偿赃等9篇而成,史称《魏律》。比之汉旧律,"於正律九篇为增,於旁章科令为省"(《晋书·刑法志》)。魏代修律对秦、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一次大改革,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项:①"具律"在汉《九章律》中排在第六,不符合篇章的体例,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使其名实相符,并冠于律首,以统诸篇。②凡内容与篇目不合者,则"别立为篇",例如原"盗律"中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这些内容"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略律'"。③汉律有些条款在东汉时即已废置不用,"而律犹著其文",魏律对此等条款均加以删除,使魏律结构上更为严密,"文约而例通",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能。④"更依古义制为五刑",使刑罚进一步规范化。魏律规定的刑罚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⑤在律中正式规定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此项规定表明封建等级制度的进一步法典化。⑥减轻某些刑罚规定,如废除投书弃市的规定,限制从坐的范围,祖父母、孙不在从坐之列;另一方面又加重了某些刑罚规定,如规定杀继母与杀亲母同罪,殴兄姊加至五岁刑,诬告者反坐其罪等。⑦限制私自复仇,仅在杀人犯被告发后逃走时,许死者家属自行追杀,但如遇到赦免或杀人由于过失,仍不许私自复仇。魏初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和推行军士屯田,还颁布过《士亡法》,士卒逃亡,"罪及妻子",以重刑防止军士逃亡。后来又颁布《女子不从坐律》,规定出嫁女不从坐父母之刑,只从坐夫家之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嫁女的刑事责任(《晋书·刑法志》)。此外,尚有《州郡令》45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180余篇,以及《邮传令》等。
蜀国法规 蜀国承用汉律,但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制定科条,以资调剂。史称刘备既定成都以后,即着手制定法规。据《三国志·蜀书·伊籍传》记载,伊籍曾"与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共造蜀科"。《蜀科》内容已不可考,然据《诸葛亮传》记载,蜀国用刑严峻。
吴国法规 有"科"、"令"。见于史书记载的吴国立法工作主要有两次。 第一次是黄武五年(226)冬十月,陆逊上书"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孙权"于是令有司尽写科条......"(《三国志·吴书·吴主传》)。第二次是嘉禾三年(234),孙权征讨新城,命孙登留守,总理政务,"时年谷不丰,颇有盗贼,乃表定科令,所以防御,甚得止奸之要"(《孙登传》)。吴国法规亦早失传,但史书中还可找到片断记载,如"自今诸将有重罪三,然后议"的优待军将之令。刑名有:鞭、髡、剥面、凿眼、刖足、徙、锯头、车裂、夷三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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