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jinguo fɑgui
金国法规
2) Chinese law and regulations
中国法规
3) other countries law
外国法规
4) national ordinance
国家法规
1.
The rationality of enterprise directors, behavior, the correct decision and management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national ordinance, includes the example of directors, the timely improvement of institution, the continual develop-ment of new products,and the techniques,the intensification of enterprise capacity to adapt to markets,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企业经理行为合理化,就是在国家法规范围内正确决策和管理,处处以身作则,适时制度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生态环境的能力,使企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企业,为国家、所有者、职工和自己谋取最大利益。
5) domestice
国内法规
6) liɑoguo fɑgui
辽国法规
补充资料:金国法规
金国是女真族于公元 1115 年在中国东北部会宁府(今黑龙江阿城县南的白城)建立的一个王朝。女真原系半农业半游牧民族,处于部落社会阶段。金国建立前,11世纪中叶昭祖石鲁时期,已经"稍以条教为治",开始用法律规范约束部落成员。景祖乌古迺时期,随着内部阶级分化的加剧,加上与外部交往日多,受到契丹和汉族文化的影响,于是"纲纪渐立",开始有了正规的法制。女真统治者灭辽和北宋以后,占领了黄河以北的大片土地,为了加强对这个地区的统治,于公元1153年迁都燕京。此时金国政权的性质已由奴隶制政权逐渐转化为封建制政权。女真统治者很注意吸收汉族的法制经验,金国比辽国短100多年,在法制方面的成就却超过了辽国(见辽国法规)。
立法 金初主要是沿用女真族的习惯法,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并没收其家产,以十分之四入官,其余赏给受害的事主,还将罪犯的家属没为奴婢,但许以马牛杂物赎罪,虽重罪亦可自赎。为了使罪犯区别于平民,施以割鼻、割耳之刑作为标志。太宗完颜晟(1123~1134在位)时,"稍用辽、宋法",对窃盗犯采用徒刑、刺字等刑罚。熙宗皇统(1141~1149)年间,根据女真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照辽、宋之法,着手进行法典的编纂。世宗大定(1161~1189)以后,"尽行中国法"(刘祁《归潜志》卷十二),进一步仿照唐、宋制定律令。金国颁布的法令,主要有以下几种:
《皇统新制》 熙宗皇统五年(1145)颁行,共1000余条,内容大抵依宋制。其间亦有金国创立者,"如殴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大金国志》卷十二《熙宗纪年》和卷三十六《科条》)。
《正隆续降制书》 海陵王(完颜亮)正隆(1156~1160)年间编成,与《皇统新制》并行。
《大定重修制条》 金世宗完颜雍于1161年即位后,曾颁布过一些临时性的法规,后来整理成《军前权宜条理》,世宗大定五年(1165),对《条理》重加修定,与以前的《制书》同时施用。大定十九年,命大理卿移刺慥与明法者共同校正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续行条理》,凡1190条,共12卷,名曰《大定重修制条》,颁行天下。
《明昌律义》 包括《明昌律》及其《疏义》。章宗明昌五年(1194),令核定制、律,详定官用现行《制条》,参酌前代律、令,并采《宋刑统》的疏义加以注释,完成后,定名为《明昌律义》,但未施行。
《泰和律令敕条格式》 章宗承安五年(1200),诏令定立条约,又命编撰前后条例,翌年泰和元年(1201),所修律成,凡12篇,篇目一遵唐律,共563条,加以注疏,释明疑难,名曰《泰和律义》。同时又制定《泰和令》,包括官品令、职员令、祠令、户令、学令、选举令等共29篇,凡20卷。《新定敕条》即由制敕95条、榷货85条、蕃部39条编成,亦称《泰和敕条》,凡 3卷。《六部格式》亦称《泰和格式》,凡30卷,于泰和二年五月颁行。
法规特点 上述法规早已失传,现在只能从《金史》和其他有关史籍的记载中得知其梗概,其特点主要有三:
① 维护女真贵族的专制统治,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动。熙宗天眷元年(1138)定卫禁之法,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世宗大定七年(1167),禁护卫百夫长、五十夫长非值日不得带刀入宫,以保障皇帝和宗室贵族的人身安全。《金史》记载,由于金统治者向汉族人民进行土地劫夺,迫使他们聚集于山林湖泊之中,结为营砦,进行武装反抗。金统治者把人民的反抗斗争视为"盗贼",加以剿捕,被捕者多"凌迟处死"。
② 保护女真贵族和汉族地主的土地财产。金统治者进入中原以后,原来辽、宋时的荒闲土地皆被其占有,同时大肆劫夺汉人土地,金世宗即位后,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对汉人的土地予以控制,或籍没为官田,或分授给女真族的猛安谋克户。为了保护夺得的土地,金统治者规定,违制冒占官田,要受到惩罚。当时有些汉族地主的土地虽然被女真贵族劫夺,但并未因此而动摇其土地基础。他们的土地所有权仍为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如法律规定,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谷者杖八十,并偿其值。
③ 采用辽、宋刑罚制度。金国对犯罪者适用刑罚的方法,有女真族固有的,但主要是吸收辽、宋的,如仿辽制沙袋刑(见辽国法规)。海陵王(1149~1161在位)时,以脊背近人心,故去脊杖,规定"杖无大小,止以荆决臀"。太宗天会七年(1129),仿宋制用徒刑、刺字。熙宗时《皇统新制》定制:徒自一年至五年,杖自百二十至二百。泰和元年又增徒刑四年、五年为七年。此外,尚有割鼻、割耳之制,但多为重罪赎刑之附加刑,以使其别于一般平民。死刑有绞、斩、凌迟。金世宗仿唐、宋行刑之制,于大定十三年诏:除强盗罪之外,一般死刑。在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初一、十五、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天未明及禁屠宰日,皆不得执行。唯"八议"论罪如法,一改魏、晋以来旧制。世宗以汉代外戚专擅为戒,大定二十六年(1186)诏:"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这是金统治者为加强皇权的措施,对清代曾产生影响。
立法 金初主要是沿用女真族的习惯法,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并没收其家产,以十分之四入官,其余赏给受害的事主,还将罪犯的家属没为奴婢,但许以马牛杂物赎罪,虽重罪亦可自赎。为了使罪犯区别于平民,施以割鼻、割耳之刑作为标志。太宗完颜晟(1123~1134在位)时,"稍用辽、宋法",对窃盗犯采用徒刑、刺字等刑罚。熙宗皇统(1141~1149)年间,根据女真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照辽、宋之法,着手进行法典的编纂。世宗大定(1161~1189)以后,"尽行中国法"(刘祁《归潜志》卷十二),进一步仿照唐、宋制定律令。金国颁布的法令,主要有以下几种:
《皇统新制》 熙宗皇统五年(1145)颁行,共1000余条,内容大抵依宋制。其间亦有金国创立者,"如殴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大金国志》卷十二《熙宗纪年》和卷三十六《科条》)。
《正隆续降制书》 海陵王(完颜亮)正隆(1156~1160)年间编成,与《皇统新制》并行。
《大定重修制条》 金世宗完颜雍于1161年即位后,曾颁布过一些临时性的法规,后来整理成《军前权宜条理》,世宗大定五年(1165),对《条理》重加修定,与以前的《制书》同时施用。大定十九年,命大理卿移刺慥与明法者共同校正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续行条理》,凡1190条,共12卷,名曰《大定重修制条》,颁行天下。
《明昌律义》 包括《明昌律》及其《疏义》。章宗明昌五年(1194),令核定制、律,详定官用现行《制条》,参酌前代律、令,并采《宋刑统》的疏义加以注释,完成后,定名为《明昌律义》,但未施行。
《泰和律令敕条格式》 章宗承安五年(1200),诏令定立条约,又命编撰前后条例,翌年泰和元年(1201),所修律成,凡12篇,篇目一遵唐律,共563条,加以注疏,释明疑难,名曰《泰和律义》。同时又制定《泰和令》,包括官品令、职员令、祠令、户令、学令、选举令等共29篇,凡20卷。《新定敕条》即由制敕95条、榷货85条、蕃部39条编成,亦称《泰和敕条》,凡 3卷。《六部格式》亦称《泰和格式》,凡30卷,于泰和二年五月颁行。
法规特点 上述法规早已失传,现在只能从《金史》和其他有关史籍的记载中得知其梗概,其特点主要有三:
① 维护女真贵族的专制统治,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动。熙宗天眷元年(1138)定卫禁之法,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世宗大定七年(1167),禁护卫百夫长、五十夫长非值日不得带刀入宫,以保障皇帝和宗室贵族的人身安全。《金史》记载,由于金统治者向汉族人民进行土地劫夺,迫使他们聚集于山林湖泊之中,结为营砦,进行武装反抗。金统治者把人民的反抗斗争视为"盗贼",加以剿捕,被捕者多"凌迟处死"。
② 保护女真贵族和汉族地主的土地财产。金统治者进入中原以后,原来辽、宋时的荒闲土地皆被其占有,同时大肆劫夺汉人土地,金世宗即位后,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对汉人的土地予以控制,或籍没为官田,或分授给女真族的猛安谋克户。为了保护夺得的土地,金统治者规定,违制冒占官田,要受到惩罚。当时有些汉族地主的土地虽然被女真贵族劫夺,但并未因此而动摇其土地基础。他们的土地所有权仍为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如法律规定,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谷者杖八十,并偿其值。
③ 采用辽、宋刑罚制度。金国对犯罪者适用刑罚的方法,有女真族固有的,但主要是吸收辽、宋的,如仿辽制沙袋刑(见辽国法规)。海陵王(1149~1161在位)时,以脊背近人心,故去脊杖,规定"杖无大小,止以荆决臀"。太宗天会七年(1129),仿宋制用徒刑、刺字。熙宗时《皇统新制》定制:徒自一年至五年,杖自百二十至二百。泰和元年又增徒刑四年、五年为七年。此外,尚有割鼻、割耳之制,但多为重罪赎刑之附加刑,以使其别于一般平民。死刑有绞、斩、凌迟。金世宗仿唐、宋行刑之制,于大定十三年诏:除强盗罪之外,一般死刑。在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初一、十五、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天未明及禁屠宰日,皆不得执行。唯"八议"论罪如法,一改魏、晋以来旧制。世宗以汉代外戚专擅为戒,大定二十六年(1186)诏:"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这是金统治者为加强皇权的措施,对清代曾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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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