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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Zhizhisansitiaolisi
制置三司条例司
2)  Companies Ordinance
公司条例
3)  corporation tax rules
公司税条例
4)  the U.K. corporation tax rules
英国公司税条例
5)  corpor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公司法和条例
6)  the Coastal Military Commission
沿海制置司
补充资料:制置三司条例司
      熙宁变法开始时的决策机构。变法以前,宰相枢密使不得与闻财政大计,造成兵、财、民三权的脱节,问题丛生。为改变这种情况,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的同时,即创建了这个机构,以"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创建以后,原拟由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和王安石兼领。但陈升之在改任宰相之后,以耻言财利为借口,拒不接受。王安石则认为,财利是宰相大臣的真正职任。在他的建议下,改由枢密副使韩绛同领。为使变法付诸实现,这个机构一方面吸收一些有志改革之士参加,议论各项问题,另一方面让三司判官、发运使、转运使及内外官员,以及"诸色人"等,陈述意见。又选派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和王广廉等八人,到各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以便从对现实情况的了解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以兴利除弊,变而通之。于是,在这个机构积极努力下,于熙宁二年七月之后连续发布了由吕惠卿拟就的均输、青苗(常平法)、农田利害条约等法,对役法的变革也确定了"使民出钱雇役"的基本原则,从而使改革事业蓬勃展开,取得非常明显的效果。变法激起了反变法派的激烈反对。他们指责条例司聚集了一些儇薄无行、只知言利的年轻官员,变乱祖宗旧章,误民害国。其中三朝元老韩琦,在熙宁三年奏疏中称,"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这些反对意见,反映了条例司在变法初始时所起的重要作用。变法派在朝廷上逐步占了上风后,条例司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于熙宁三年五月废去,其权归于中书。在王安石直接领导下,中书五房和司农寺成为变法的决策机构,新法通过司农寺名义予以发布。
  
  

参考书目
   邓广铭:《王安石》,人民出版社,北京,1979。
   漆侠:《王安石变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车一夫:《王安石新法の研究》,日本风间书房,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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