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Constitution of the Socialist Federal Republic of Yuoslavia 1974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1974)
4) court system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院组织
补充资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组织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现行法院组织原则,是以1974年联邦新宪法以及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新宪法为依据,与1963年宪法所规定的原则有重大区别,最根本的区别是:适应社会自治的发展,划分常规法院与自治法院,司法职能逐步社会化、民主化和自治化。
常规法院 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其中联邦级的法院有:
南斯拉夫联邦法院 联邦级的普通法院,其前身为南斯拉夫最高法院和南斯拉夫最高经济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均经联邦国民议会按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省平等代表原则选举产生,设民事、刑事和行政3个审判厅。职权主要为:作为联邦共和国最高审法院,审决关于个人违宪案件,使个人、联合劳动组织、自治共和国或自治省在市场处于不平等地位的非常上诉案件,各自治共和国、自治省之间或联邦与它们之间的实体权利纠纷,以及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等;审核死刑判决;对某些立法和司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提出建议。
南斯拉夫联邦宪法法院 职权为裁决议会或政府机关的法令、条例、文件是否违宪或违法的争议,以维持全国法律文件的一致,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施行。
自治共和国和自治省所辖法院,其设置和具体结构由各共和国或省自行规定。其中,属于常规法院的有:
普通法院 分共和国(或省)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区法院3级,实行两审终审制。兼理民事、刑事案件,一般均设民事庭和刑事庭,或加设行政庭或经济庭等专门审判庭。
专门法院 包括3种:①宪法法院。每个自治共和国或自治省各设1个,在各该辖境内行使与联邦宪法法院相类似的职权。②行政法院。专门审决公民、自治组织或社会团体就下列行政问题控告政府机关的案件:联邦主席团、议会和执行委员会以外的一切政府机关的行政文件和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以及有关税收、住宅、违章建筑、社会保险、残废金、退休金和赔偿等问题。被告只能是政府行政机关。实行一审终审制。单独设立行政法院的只有两个共和国。其他共和国(或省)只在共和国(或省)一级普通法院中兼设行政庭。有的在地区一级普通法院中也兼设行政庭。③经济法院。专门审决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以及经济组织或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破坏经济管理法规的罪行。1974年撤销联邦最高经济法院后,只留共和国(或省)和地区两级经济法院。各共和国(或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案件数量和干部水平,采取不同方式设置经济法院。兼设两级的只有4个共和国(或省),只设地区级经济法院的有两个共和国(或省)。有两个共和国完全撤销经济法院。未设经济法院的均在普通法院中设立经济庭。
军事法院 也属于专门法院,在某些军事系统、军事机关和特定的军事地区建立。其职权为审决军人所犯罪行、非军人所犯的某些有关国防和安全的罪行,以及有关兵役的争议。
自治法院 是南斯拉夫首创的司法组织形式,不属常规法院。其特点是:①性质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其判决无强制力,主要依靠当事人自觉执行,一方拒绝执行时,由对方当事人向普通法院要求强制执行;②专门审决自治组织的内部纠纷,主要以1976年《联合劳动法》和自治组织所订立的自治法规为处理依据,案件内容多属工人与联合劳动组织之间关于工资、资金、工作分配和调动、纪律处分、宿舍使用和住房分配等方面的纠纷,以及联合劳动组织之间关于履行自治协议的纠纷;③审判人员绝大部分为业余审判员,每个法院只配备1名或几名专职审判员,主要从事行政工作和其他准备性工作。
自治法院有联合劳动法院、仲裁处、调解委员会和自选仲裁处等形式;联合劳动法院是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在全国普遍设立,分共和国(或省)和地区两级。随着社会自治范围的扩大,自治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断增多,方式也逐步完善。
常规法院 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其中联邦级的法院有:
南斯拉夫联邦法院 联邦级的普通法院,其前身为南斯拉夫最高法院和南斯拉夫最高经济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均经联邦国民议会按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省平等代表原则选举产生,设民事、刑事和行政3个审判厅。职权主要为:作为联邦共和国最高审法院,审决关于个人违宪案件,使个人、联合劳动组织、自治共和国或自治省在市场处于不平等地位的非常上诉案件,各自治共和国、自治省之间或联邦与它们之间的实体权利纠纷,以及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等;审核死刑判决;对某些立法和司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提出建议。
南斯拉夫联邦宪法法院 职权为裁决议会或政府机关的法令、条例、文件是否违宪或违法的争议,以维持全国法律文件的一致,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施行。
自治共和国和自治省所辖法院,其设置和具体结构由各共和国或省自行规定。其中,属于常规法院的有:
普通法院 分共和国(或省)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区法院3级,实行两审终审制。兼理民事、刑事案件,一般均设民事庭和刑事庭,或加设行政庭或经济庭等专门审判庭。
专门法院 包括3种:①宪法法院。每个自治共和国或自治省各设1个,在各该辖境内行使与联邦宪法法院相类似的职权。②行政法院。专门审决公民、自治组织或社会团体就下列行政问题控告政府机关的案件:联邦主席团、议会和执行委员会以外的一切政府机关的行政文件和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以及有关税收、住宅、违章建筑、社会保险、残废金、退休金和赔偿等问题。被告只能是政府行政机关。实行一审终审制。单独设立行政法院的只有两个共和国。其他共和国(或省)只在共和国(或省)一级普通法院中兼设行政庭。有的在地区一级普通法院中也兼设行政庭。③经济法院。专门审决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以及经济组织或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破坏经济管理法规的罪行。1974年撤销联邦最高经济法院后,只留共和国(或省)和地区两级经济法院。各共和国(或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案件数量和干部水平,采取不同方式设置经济法院。兼设两级的只有4个共和国(或省),只设地区级经济法院的有两个共和国(或省)。有两个共和国完全撤销经济法院。未设经济法院的均在普通法院中设立经济庭。
军事法院 也属于专门法院,在某些军事系统、军事机关和特定的军事地区建立。其职权为审决军人所犯罪行、非军人所犯的某些有关国防和安全的罪行,以及有关兵役的争议。
自治法院 是南斯拉夫首创的司法组织形式,不属常规法院。其特点是:①性质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其判决无强制力,主要依靠当事人自觉执行,一方拒绝执行时,由对方当事人向普通法院要求强制执行;②专门审决自治组织的内部纠纷,主要以1976年《联合劳动法》和自治组织所订立的自治法规为处理依据,案件内容多属工人与联合劳动组织之间关于工资、资金、工作分配和调动、纪律处分、宿舍使用和住房分配等方面的纠纷,以及联合劳动组织之间关于履行自治协议的纠纷;③审判人员绝大部分为业余审判员,每个法院只配备1名或几名专职审判员,主要从事行政工作和其他准备性工作。
自治法院有联合劳动法院、仲裁处、调解委员会和自选仲裁处等形式;联合劳动法院是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在全国普遍设立,分共和国(或省)和地区两级。随着社会自治范围的扩大,自治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断增多,方式也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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