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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ascist legal thoughts
法西斯主义法律思想
2)  the fascism thought
法西斯主义思想
1.
But because of these theories and assertions had certain likeness with the fascism thoughts that in existence at that time , and on the other side these theories and assertions had been partia.
由于这些理论与主张与当时的法西斯主义思想有一定的相似性,甚至还有偏激的一面,因此,“战国策”派一直以来是处于被批判与否定的地位,甚至被界定为中国的“法西斯主义思想”。
3)  Marxism legal thoughts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1.
The Marxism legal thoughts have ascended a new stage while the studies in this quarter have already prepared the further and stable researching basis through the elementary studies of Marxism legal thoughts by several decades in China.
推动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应当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
2.
It is the crystallized and collective legal wisdom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with Comrade Hu Jintao as its General Secretary since the Sixteenth National Congress;it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and the new achievement of Marxism legal thoughts sinicized.
这是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集体法律智慧的结晶,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邓小平法律思想、江泽民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崭新成果。
4)  western legal thoughts in the rising stage of capitalism
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5)  Realism Legal Thought
现实主义法律思想
1.
On the Rise of American Realism Legal Thought;
略论美国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兴起
6)  Liberalism Law's Thought
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补充资料:法西斯主义法律思想
      通常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德、意法西斯政权所鼓吹的法律思想,人类法律思想史上最反动的法律思想之一。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J.宾德(1870~1939)、K.拉伦茨(1903~?)和卡尔·施米特(1888~?)、意大利的A.罗科(1875~1935)等。
  
  德、意法西斯政权践踏资产阶级法制,法西斯分子的暴行一般不顾任何法律规定,不受任何法庭管辖。德国议会在纳粹党的操纵下,于1933年 3月24日制定所谓"授权法",规定将立法、对外缔约、修改宪法等重大权力转交以希特勒为首的内阁,内阁制定的法律由希特勒起草,而且"可以不同于宪法"。这个法律构成了希特勒法西斯独裁政权的"法律"基础。原有的刑法、民法、商法等法典虽继续生效,但允许根据法西斯主义原则作重大修改,法官还被授权根据"国民健全本能"的精神进行"解释"。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见战争犯罪)审讯的战犯之一、曾经主管法西斯德国法律工作的H.弗兰克1936年说过,国家社会主义(即德国法西斯主义)思想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础"。
  
  法西斯主义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之一是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国家学说。意大利法西斯党头子墨索里尼本人在《法西斯主义原理》(1932)一文中宣称,法西斯主义认为国家是一个绝对物,与国家相比,所有个人或集团都是相对的,只有在与国家的关系上,才有意义可言。按照宾德和拉伦茨等人的说法,国家和法律是个人真正的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体现,个人必须绝对地隶属于国家。
  
  法西斯主义者宣扬法西斯政权首脑的意志就是法律。1934年7月12日纳粹德国战犯、 盖世太保(秘密国家警察)头子H.戈林向普鲁士的检查官指出,"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 希特勒本人于1934年6月30日大屠杀事件后在议会公开声称,他要对"德国国民的命运"负责,因此他就是德国国民的"最高法官"。纳粹党法学家卡尔·施米特甚至说,元首直接创造法律,他始终是一个法官,他不受任何正义约束,他本身就代表最高正义。根据施米特的理论,当时德国社会由国家、国社运动和国民三大柱石构成,而元首则是这三者的集中体现。纳粹党的另一首脑R.赫斯于1936年代表希特勒向德国法学学年会致辞时宣称:国社党(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支持法律,因为元首正在形成德意志国民精神,他要这种精神通过法律的改造成为有效的法律规则。
  
  法西斯主义者还攻击资产阶级法制的一些传统准则。他们反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人是生而不平等的。罗科认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准则是"模仿"法则,即广大群众尾随"优秀分子"的意志;社会和历史的发展必须依靠少数"伟大人物"的直觉和天赋。弗兰克告诫德国法官说,元首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不存在国家社会主义的"三权分立 ",决不容许在"司法独立"的借口下进行反元首意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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