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personal income distribution adjustment
个人收入分配调节
1.
The paper provides a theoretical model on how turnover tax affects personal income distribution adjustment, and makes thorough analysis on functionary mechanism of main factors, concluding some discriminants for policy stipulation.
文章提出了流转税影响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理论模型,并对其进行了因素分析,推证得到了一些重要的判别规则。
5) adjustion of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收入分配调节力度
补充资料: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
运用税收杠杆对不同社会集团、企业和个人之间收入分配进行干预和调整。税收调节作用的主要内容之一。
必要性 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形成的各社会集团之间、各企业之间以及个人之间收入的或高或低的差别,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社会集团之间收入分配差别过大,不利于社会安定;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分配有失公平,不利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个人之间收入分配不够合理将会挫伤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国家可以运用税收分配手段,强制地、广泛地对各方面的分配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使之更好地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服务。
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思想家很早就提出均平社会财富分配的主张。所谓"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即认为分配不均,是社会不安和政权不稳的根由。由于中国古代农业税是建立在一定的土地制度基础之上,因此,运用税收调节社会分配,往往迂回地表现为对土地制度的变革,如汉代的"限田法"、西晋的"占田制"和隋唐的"均田制"等,并未能直接体现在税收分配的本身。自隋唐以后,如唐高祖武德六年(623)的户税,将全国民户按财产多寡划分为三等(后又改为九等)区别征收,对户等高的多征税,户等低的少征税等。像这一类直接通过税收本身去调节社会分配的措施,也就逐渐发展了起来。在西方,自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 随着生产的集中,社会财富也高度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为了缓和日益激化的阶级矛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把收入均等化列为政府致力的目标之一,并接受了最早由德国社会政策学派明确提出的,用税法去矫正国民所得和国民财产分配不公的论点。在当代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也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实践。
调节方式 ①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主要在流通领域,由价格与价值偏离以及级差收入所形成。价格高于价值,会给企业带来额外损失;由自然资源质量优劣等因素产生的级差收入,会给企业带来高低不等的额外收入。对此,可以借助在流通环节课征的流转税,对价格偏高于价值的产品,设计较高税率征税;对价格偏低于价值的产品,设计较低的税率征税,以适当矫正由价格与价值偏离所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借助在流通领域课征的资源税,或者在分配领域课征的过分利得税或无偿国拨资产税,以适当调节由不同级差收入所带来的分配不公。如果认为这类分配不公尚未被全部调节,那么,还可设想在分配环节运用级距比较简单、税率差幅比较缓和的累进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买某些高档豪华耐用消费品,课以较高税率的特别消费税,以作出进一步的调节。②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是在分配环节形成,并在消费环节得到体现。对此,可以首先在分配环节课征累进的综合个人所得税,以便随不同个人的收入增减变化,灵活调节其收入总水平,从而缩小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或者课征累进或比例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对能够带来高收入的项目,规定较高的分类所得税税率征税;对低收入的项目,规定较低的分类所得税税率征税,或者不予征税。以便有目标地调节不同项目经营者的收入水平,缩小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其次,可以在消费环节开征累进的个人消费支出税和遗产税、赠予税,以调节不同个人之间消费水平和对财产占有的悬殊状况,缩小他们之间的贫富差别。
必要性 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形成的各社会集团之间、各企业之间以及个人之间收入的或高或低的差别,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社会集团之间收入分配差别过大,不利于社会安定;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分配有失公平,不利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个人之间收入分配不够合理将会挫伤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国家可以运用税收分配手段,强制地、广泛地对各方面的分配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使之更好地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服务。
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思想家很早就提出均平社会财富分配的主张。所谓"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即认为分配不均,是社会不安和政权不稳的根由。由于中国古代农业税是建立在一定的土地制度基础之上,因此,运用税收调节社会分配,往往迂回地表现为对土地制度的变革,如汉代的"限田法"、西晋的"占田制"和隋唐的"均田制"等,并未能直接体现在税收分配的本身。自隋唐以后,如唐高祖武德六年(623)的户税,将全国民户按财产多寡划分为三等(后又改为九等)区别征收,对户等高的多征税,户等低的少征税等。像这一类直接通过税收本身去调节社会分配的措施,也就逐渐发展了起来。在西方,自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 随着生产的集中,社会财富也高度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为了缓和日益激化的阶级矛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把收入均等化列为政府致力的目标之一,并接受了最早由德国社会政策学派明确提出的,用税法去矫正国民所得和国民财产分配不公的论点。在当代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也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实践。
调节方式 ①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主要在流通领域,由价格与价值偏离以及级差收入所形成。价格高于价值,会给企业带来额外损失;由自然资源质量优劣等因素产生的级差收入,会给企业带来高低不等的额外收入。对此,可以借助在流通环节课征的流转税,对价格偏高于价值的产品,设计较高税率征税;对价格偏低于价值的产品,设计较低的税率征税,以适当矫正由价格与价值偏离所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借助在流通领域课征的资源税,或者在分配领域课征的过分利得税或无偿国拨资产税,以适当调节由不同级差收入所带来的分配不公。如果认为这类分配不公尚未被全部调节,那么,还可设想在分配环节运用级距比较简单、税率差幅比较缓和的累进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买某些高档豪华耐用消费品,课以较高税率的特别消费税,以作出进一步的调节。②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是在分配环节形成,并在消费环节得到体现。对此,可以首先在分配环节课征累进的综合个人所得税,以便随不同个人的收入增减变化,灵活调节其收入总水平,从而缩小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或者课征累进或比例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对能够带来高收入的项目,规定较高的分类所得税税率征税;对低收入的项目,规定较低的分类所得税税率征税,或者不予征税。以便有目标地调节不同项目经营者的收入水平,缩小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其次,可以在消费环节开征累进的个人消费支出税和遗产税、赠予税,以调节不同个人之间消费水平和对财产占有的悬殊状况,缩小他们之间的贫富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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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