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different levels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 locality
地方
1.
Tradition and Locality——Reflection on the "Application for Cultural Legacy";
传统与地方——“申遗”现象所引发的思考
2.
A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s "Xiye" and "Qiuju" in Locality in Tang Dynasty;
唐代士子在地方习业求举之研究
3.
The article expounds on the relationship of harmonious development among an oilfield, its staf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locality, points out problems facing oilfiel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puts forward coun termeasures for oilfiel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阐述了油田与员工、生态环境及地方之间和谐发展的关系,指出了油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提出了油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3) local
地方
1.
Support Old Automotive Industry Base to Gain a New Aspect——Consideration of Developing Vigorously Local Automotive Industry in Shiyan City;
支持老汽车工业基地再铸辉煌——振兴十堰市地方汽车工业的思考
2.
View on Means of Local TV Media s Survival in Terms of TV Program Localization;
百舸争流,不进则退——从电视节目本土化谈地方电视传媒的生存之道
3.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in the Song Dynasty;
宋代地方与中央之关系问题研究
4) Place
地方
1.
For economic geographers,location,space and place of economic activities are the fundamental objects of enquiry and also the basic points of departure for the understanding of social-economic activities.
经济活动的区位、空间与地方是经济地理学研究的基本对象,也是经济地理学认识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视角,其理论建构的核心始终围绕着区位、空间与地方来进行,并以分析它们与经济、政治、社会、自然、环境的关系以及其中经济行动者的能动性与结构的关系而走向理论建构的多样化和多元化,而技术、制度、文化和关系、尺度、调节是其理论建构的重要中介,也是当今"新经济地理学"理论建构争论的核心所在。
2.
The paper review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ory of locality and foreign study progress of this theory in tourism research, analyzes the connotation of place attachment application to the study of tourist sightseeing image,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ourist sightseeing image and sense of place attachment.
本文回顾了地方理论的基本内涵及旅游研究中地方理论研究的国外研究进展,分析了地方依附应用旅游观光意象研究的内涵,探讨游客观光意象与地方依附感之间的关系,地方依附感的旅游学认知架构,以及游客对旅游地意象感知的地方依附程度。
3.
Place theory view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place in emotional,psychological,cultural and ethical perspectives.
地方理论从人的感觉、心理、社会文化、伦理道德的角度来认识人与地方的关系。
5) region
地方
1.
Evaluation frame on regional R&D unit;
地方科研事业单位评估框架构想
2.
Probing into the Rationality of Centralism - regionalism Composite System of Our Country;
试论我国中央集权——地方分权混合体制的合理性
3.
The different aim of nation and region in S&T activities determines their different orientation in S&T condition construction.
国家与地方科技活动的不同指向,决定了它们在科技条件建设中有着不同的定位,亦即存在着分工关系:国家致力于宏观与基础层面科技条件的建设,旨在增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地方则侧重于微观与应用性较强的科技条件的建设,主要考虑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6) Local government
地方
1.
Interaction among Central Government,Local Government and Social Forces in Regulating Inter-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
三方互动: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竞争的思考
2.
Discuss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in the View of Decentralization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
国家与社会分权视角下的中央—地方关系探讨
3.
The Allocation of Executive Powers between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
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配置研究
7) country
地方
8) district
地方
9) dist.
地方
10) loc
地方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省、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从广义上说,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也是地方人民政府。
发展过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府发展演变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1950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行使政权的机关为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省、市、县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即为行使政权的机关。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常设机关的部分职权。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机构受到严重破坏。1967年 1月后全国各地先后建立各级革命委员会,它实际上拥有本级共产党党委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全部权力。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但因实际上并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革命委员会实质上仍然既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1978年宪法改变了革命委员会的性质,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82年宪法,改革命委员会为人民政府,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
组成和任期 1982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 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每届任期3年;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每届任期 3年。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
职权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区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职权主要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工作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机构。省、自治区、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分别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为他们的派出机关。
发展过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府发展演变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1950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行使政权的机关为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省、市、县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即为行使政权的机关。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常设机关的部分职权。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机构受到严重破坏。1967年 1月后全国各地先后建立各级革命委员会,它实际上拥有本级共产党党委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全部权力。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但因实际上并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革命委员会实质上仍然既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1978年宪法改变了革命委员会的性质,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82年宪法,改革命委员会为人民政府,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
组成和任期 1982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 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每届任期3年;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每届任期 3年。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
职权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区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职权主要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工作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机构。省、自治区、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分别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为他们的派出机关。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