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总局
1)  central office(CO)
总局
2)  head office
总部总局
3)  head (main) office
总局,总部,总行
4)  General layout
总图布局
1.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eneral layout and beneficiation process for the concentration plant design agains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original scheme of tincopper sulfide ore in Kafang Mining and Concentration Plant with the capacity of 300 t/d in Yunnan Tin Group Corporation.
针对云锡卡房采选厂300t/d锡铜硫化矿原方案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选矿厂设计中,总图布局与选矿工艺的关系;阐述了设计修改方案的确立及实施情况,可供类似工程借鉴。
5)  General Layout
总体布局
1.
Thoughts on general layout of water resources distribu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关于黑龙江省水资源配置总体布局的思考
2.
The planning and general layout of power transmission from west to east and hydropow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in the Western Region;
西电东送与西部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及总体布局
6)  Local BUS
局部总线
1.
Application of PCI local bus based on PCI9052
基于PCI9052的PCI局部总线应用
2.
Especially due to the application of effectively combined and modularized local bus, all slave computer systems can be arbitrarily constructed according to substation scale an.
针对该类变配电所负荷回路多、开关类型多、性质复杂、故障率高等特点 ,提出一种较为合理的多微机分布集中式分层结构方案 ,尤其下层 (位 )机系统采用组合灵活的积木式模块化局部总线结构 ,可根据变配电所规模和用户需要自由搭配 ,保证系统的应用配置比接近于 1,特别适用于低压变配电所实现综合自动化的场
3.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C techniques, the bus has been divided into system bus, memory bus and local bus.
随着 PC机技术的发展 ,总线也逐步分解为系统总线、存储器总线和局部总线 ,本文对局部总线的结构及发展作了较详细的论
补充资料: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清洁生产审核 程序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一: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26#8220;第一类重点企业%26#8221;)。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26#8220;第二类重点企业%26#8221;)。

  第三条 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四条 第一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
  (一)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本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将初选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企业名单确定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的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名单公布后,依据管理权限书面通知企业。
  第二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列入公布名单的第一类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第六条 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