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State Bureau of Religious Affairs
国家宗教事物局
4) religious affairs
宗教事务
1.
On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ligious affairs;
论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
2.
The multi-national and multi-religious reality in Xinjiang determines the religious affairs here need much more legal standardization and restriction.
新疆多民族和多宗教的现实决定了宗教事务更加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3.
The author focuses on the post-war religious policies, the control of communions, the control and administration of religious affairs as well as the crackdown and clampdown on folk secret religions.
作者着重分析了国家战后的宗教政策,国家对宗教团体的控制,国家对宗教事务的控制与管理,国家对会道门与民间秘密宗教的打击与取缔。
5) religion affairs
宗教事务
1.
The management of the religion affairs in our country is on the way from according to the policy to abiding by laws , we will manage the religion affairs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the freedom of relig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maintaining national unity, keeping the social stability, which is significant to structure the harmonious society.
我国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将逐步从依据政策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
6) Bureau of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of XX Municipality
XX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补充资料:中国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历代中央王朝设置机构、官吏,管理宗教事务的制度。它是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宗教概况 古代中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当时诸教并存。原始宗教与宗教长期共存,土生土长的道教与外来的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共存。汉族的原始宗教信仰,主要是对天帝和祖宗神以及各种鬼神的崇拜,相信男觋女巫能代人祈祷神灵,能沟通神与人的意志。周秦以来的历代帝王都宣称自己是"受命而王",受天帝之命来统治人民。他们"建国受命,兴动事业",都必先求助于卜筮,甚至把"决定诸疑,参以卜巫,断以蓍龟"视为千古不易之道。古代"蛮夷氐羌"等少数民族也相信卜筮,他们"亦有决疑之卜,或以金石,或以草木,国不同俗,然皆可以战伐攻击,推兵求胜,各信其神,以知来事"(《史记·龟策列传》)。又如古代藏族的苯教和在北方游牧民族中广为流传的萨满教,就是少数民族中的原始宗教。约在两汉之际,道教形成。从东汉末年起,佛教(古称"释教")在内地流行。从元代起,伊斯兰教在一些少数民族中盛行。元、明以后,基督教也为一部分中国人所信奉。虽然在西北、西南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宗教同民族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曾有过较长的政教合一时期,但在全国没有一种宗教占据"国教"的地位。虽然历代统治者均视政权神授,受命于天,但都自居为天子,视王权高于神权,既利用宗教的"教化"作用,又与宗教保持一定距离,对各宗教采取兼容并蓄的政策。历代王朝都设置官吏和机构以管理宗教事务。
古代宗教事务管理概况 周朝设有太卜和占人等职官,负责卜筮吉凶。太卜掌管玉兆、瓦兆、原兆三种卜兆之法。占人掌管占龟,"以八筮占八颂,以八卦占筮之八,故以眂吉凶"(《周礼·春官·占人》)。周朝还设有龟人,专事养龟,供应占卜所用龟甲。朝廷每遇祭祀和重要国事,都要向天神和祖先占卜吉凶。春秋以后,各诸侯国也设专人主管卜筮。
秦统一中国后仍因周制,设太卜官掌占卜,并设奉常,掌宗庙礼仪;设太祝,掌郊祀。汉承秦制,设奉常,景帝时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令丞。自秦、汉、三国至晋,太常之设,既为职官名,亦为其机构之名。宋、齐、陈时,机构为太常,掌其职的官职为太常卿。梁时将太常官署改称为太常寺,掌其职者为太常寺卿。北齐因之。以后历代中央王朝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一般都称为太常或太常寺。历代太常或太常寺的职掌基本相同。如隋代太常,"掌陵庙群祀、礼乐仪制,天文术数衣冠之属"。其属官中的太祝,掌郊庙赞祝,祭社衣服等事;太卜,掌诸卜筮。
由于佛教的流行,北魏除设太常,置太常卿、太祝令等职官外,还"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魏书·释老志》)。这是中国古代王朝设官处理佛教事务之始。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还曾诏立《僧制》四十七条。唐代佛教僧尼之事,由礼部尚书所属之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管。当时天下寺有定数,每寺立三纲(上座、寺主、都维那各一人),以德行知识高者充任。僧人簿籍,三年一造。唐高宗时,曾设翻经院,专事译编佛教经典。
宋代的道教和佛教事务,先由太常寺掌管,后归鸿胪寺。"中太一宫、建隆观等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葺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宋史·职官志》)。
元代佛、道盛行,蒙古王廷尤崇藏传佛教。元世祖忽必烈尊西藏佛教大师八思巴为国师、帝师,授以玉印。至元初年,立总制院,由国师统领。至元十七年(1280),立都功德使司,"掌帝师所统僧人并吐蕃军民事"(《元史·世祖纪八》)。至元二十五年,总制院更名宣政院,不仅统领全国的佛教寺院,并管辖西藏一切政教事宜。在地方还设行宣政院,分管地方僧务。天历元年(1328)废行宣政院,改在全国设立十六处广教总管府,以摄僧。元代佛教寺庙本身还设官,并置产收税,营建修缮。中央设太禧宗禋院,"掌神御殿朔望岁时讳忌日辰禋享礼典",并对全国寺庙"凡钱粮之出纳,营缮之作辍,悉统之"(《元史·百官志三》)。全国道教事务由集贤院掌管,"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召集贤良、凡国子监、玄门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祭遁之事"(《元史·百官志三》)。伊斯兰教也随着大批中亚各族居民来华而盛行。中央曾先后设立过回回哈的司、回回掌教哈的所。这个机构除掌教念经及为国祈福外,还一度全面掌管回回人的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元朝与欧洲各国通使密切,不少基督教徒(当时称"也里可温")东来。中央为管理基督教,先后设置过崇福司、崇福院,"掌领马儿哈昔列班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等事"。当基督教兴盛时,曾在全国设也里可温掌教司七十二所,延祐二年(1315)省并。
明代中央除设掌祭祀礼乐之事的太常寺外,还于洪武十五年(1382)设僧録司、道録司,掌天下僧道。在地方的府、州、县设有专门机构,分别掌管当地僧、道事宜,并都是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主其事。掌管地方佛教事宜的有府僧纲司、州僧正司、县僧会司;掌管地方道教事宜的有府道纪司、州道正司、县道会司。这些地方机构都设官不给禄。按明制,"僧凡三等:曰禅、曰讲、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洪武二十四年(1391)清理佛、道二教,僧限三年一度给牒。"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洪武二十八年(1395),还"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明史·职官三》)。
清代中央除设太常寺外,仍沿袭明制,设僧録司和道録司。僧録司管理佛教各寺庙,道録司管理道教各宫观。中央的理藩院所属柔远清吏司,掌喇嘛番僧朝贡禄赐之事。此外,理藩院还设有喇嘛印务处,掌理驻京喇嘛事宜。按清制,各城还分设僧、道协理;在全国各地也承明制,对佛教的管理,府设府僧纲司都纲、副都纲,州设州僧正司僧正,县设县僧会司僧会;对道教的管理,府设府道纪司都纪、副都纪,州设州道正司道正,县设县道会司道会。上述官员皆系"遴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给予度牒"。清朝十分重视对喇嘛教(藏传佛教)的管理。全国藏族、蒙古族等信奉喇嘛教的地区,分别由四大宗教首领主持教务:达赖喇嘛主持前藏教务;班禅喇嘛主持后藏教务;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主持漠北教务;章嘉活佛主持漠南教务。在西藏,"僧官有国师、禅师、扎萨克大喇嘛、扎萨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并堪布监督之"(《清史稿·职官四》)。自国师至喇嘛,专司教事。清朝《理藩院则例》中的《喇嘛事例》五卷,对喇嘛事务的管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它是清代管理喇嘛事务的专门法律。
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特点 综观中国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宗教管理,与史同在。就中央机构而言,从周代的"太卜"、"占人",到清代的"太常寺"、"僧録司"、"道録司",世代相沿,从未中断。而历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宗教管理体制,都经历了由简到繁的发展过程,并且与行政体制配套,成为历代行政管理体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②古代中国,诸教并存,少数朝代对各教实行统一管理,发展到元、明、清,则各教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各地方府、州、县层级分明,最后统归中央,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的色彩。③历代处理宗教事务逐渐形成一套管理条例,使宗教活动规范化。魏孝文帝诏立《僧制》四十七条,唐代规定天下寺庙有定数,寺立三纲,编制僧簿籍,三年一造;明代规定府、州、县的僧道数额、限制出家年龄,僧道官员的选拔要经过统一考试,遴选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由中央认定资格,发给度牒;特别是清代制定《喇嘛事例》五卷,这些都起到了规范宗教活动的作用。
中国古代宗教概况 古代中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当时诸教并存。原始宗教与宗教长期共存,土生土长的道教与外来的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共存。汉族的原始宗教信仰,主要是对天帝和祖宗神以及各种鬼神的崇拜,相信男觋女巫能代人祈祷神灵,能沟通神与人的意志。周秦以来的历代帝王都宣称自己是"受命而王",受天帝之命来统治人民。他们"建国受命,兴动事业",都必先求助于卜筮,甚至把"决定诸疑,参以卜巫,断以蓍龟"视为千古不易之道。古代"蛮夷氐羌"等少数民族也相信卜筮,他们"亦有决疑之卜,或以金石,或以草木,国不同俗,然皆可以战伐攻击,推兵求胜,各信其神,以知来事"(《史记·龟策列传》)。又如古代藏族的苯教和在北方游牧民族中广为流传的萨满教,就是少数民族中的原始宗教。约在两汉之际,道教形成。从东汉末年起,佛教(古称"释教")在内地流行。从元代起,伊斯兰教在一些少数民族中盛行。元、明以后,基督教也为一部分中国人所信奉。虽然在西北、西南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宗教同民族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曾有过较长的政教合一时期,但在全国没有一种宗教占据"国教"的地位。虽然历代统治者均视政权神授,受命于天,但都自居为天子,视王权高于神权,既利用宗教的"教化"作用,又与宗教保持一定距离,对各宗教采取兼容并蓄的政策。历代王朝都设置官吏和机构以管理宗教事务。
古代宗教事务管理概况 周朝设有太卜和占人等职官,负责卜筮吉凶。太卜掌管玉兆、瓦兆、原兆三种卜兆之法。占人掌管占龟,"以八筮占八颂,以八卦占筮之八,故以眂吉凶"(《周礼·春官·占人》)。周朝还设有龟人,专事养龟,供应占卜所用龟甲。朝廷每遇祭祀和重要国事,都要向天神和祖先占卜吉凶。春秋以后,各诸侯国也设专人主管卜筮。
秦统一中国后仍因周制,设太卜官掌占卜,并设奉常,掌宗庙礼仪;设太祝,掌郊祀。汉承秦制,设奉常,景帝时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令丞。自秦、汉、三国至晋,太常之设,既为职官名,亦为其机构之名。宋、齐、陈时,机构为太常,掌其职的官职为太常卿。梁时将太常官署改称为太常寺,掌其职者为太常寺卿。北齐因之。以后历代中央王朝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一般都称为太常或太常寺。历代太常或太常寺的职掌基本相同。如隋代太常,"掌陵庙群祀、礼乐仪制,天文术数衣冠之属"。其属官中的太祝,掌郊庙赞祝,祭社衣服等事;太卜,掌诸卜筮。
由于佛教的流行,北魏除设太常,置太常卿、太祝令等职官外,还"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魏书·释老志》)。这是中国古代王朝设官处理佛教事务之始。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还曾诏立《僧制》四十七条。唐代佛教僧尼之事,由礼部尚书所属之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管。当时天下寺有定数,每寺立三纲(上座、寺主、都维那各一人),以德行知识高者充任。僧人簿籍,三年一造。唐高宗时,曾设翻经院,专事译编佛教经典。
宋代的道教和佛教事务,先由太常寺掌管,后归鸿胪寺。"中太一宫、建隆观等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葺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宋史·职官志》)。
元代佛、道盛行,蒙古王廷尤崇藏传佛教。元世祖忽必烈尊西藏佛教大师八思巴为国师、帝师,授以玉印。至元初年,立总制院,由国师统领。至元十七年(1280),立都功德使司,"掌帝师所统僧人并吐蕃军民事"(《元史·世祖纪八》)。至元二十五年,总制院更名宣政院,不仅统领全国的佛教寺院,并管辖西藏一切政教事宜。在地方还设行宣政院,分管地方僧务。天历元年(1328)废行宣政院,改在全国设立十六处广教总管府,以摄僧。元代佛教寺庙本身还设官,并置产收税,营建修缮。中央设太禧宗禋院,"掌神御殿朔望岁时讳忌日辰禋享礼典",并对全国寺庙"凡钱粮之出纳,营缮之作辍,悉统之"(《元史·百官志三》)。全国道教事务由集贤院掌管,"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召集贤良、凡国子监、玄门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祭遁之事"(《元史·百官志三》)。伊斯兰教也随着大批中亚各族居民来华而盛行。中央曾先后设立过回回哈的司、回回掌教哈的所。这个机构除掌教念经及为国祈福外,还一度全面掌管回回人的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元朝与欧洲各国通使密切,不少基督教徒(当时称"也里可温")东来。中央为管理基督教,先后设置过崇福司、崇福院,"掌领马儿哈昔列班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等事"。当基督教兴盛时,曾在全国设也里可温掌教司七十二所,延祐二年(1315)省并。
明代中央除设掌祭祀礼乐之事的太常寺外,还于洪武十五年(1382)设僧録司、道録司,掌天下僧道。在地方的府、州、县设有专门机构,分别掌管当地僧、道事宜,并都是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主其事。掌管地方佛教事宜的有府僧纲司、州僧正司、县僧会司;掌管地方道教事宜的有府道纪司、州道正司、县道会司。这些地方机构都设官不给禄。按明制,"僧凡三等:曰禅、曰讲、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洪武二十四年(1391)清理佛、道二教,僧限三年一度给牒。"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洪武二十八年(1395),还"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明史·职官三》)。
清代中央除设太常寺外,仍沿袭明制,设僧録司和道録司。僧録司管理佛教各寺庙,道録司管理道教各宫观。中央的理藩院所属柔远清吏司,掌喇嘛番僧朝贡禄赐之事。此外,理藩院还设有喇嘛印务处,掌理驻京喇嘛事宜。按清制,各城还分设僧、道协理;在全国各地也承明制,对佛教的管理,府设府僧纲司都纲、副都纲,州设州僧正司僧正,县设县僧会司僧会;对道教的管理,府设府道纪司都纪、副都纪,州设州道正司道正,县设县道会司道会。上述官员皆系"遴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给予度牒"。清朝十分重视对喇嘛教(藏传佛教)的管理。全国藏族、蒙古族等信奉喇嘛教的地区,分别由四大宗教首领主持教务:达赖喇嘛主持前藏教务;班禅喇嘛主持后藏教务;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主持漠北教务;章嘉活佛主持漠南教务。在西藏,"僧官有国师、禅师、扎萨克大喇嘛、扎萨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并堪布监督之"(《清史稿·职官四》)。自国师至喇嘛,专司教事。清朝《理藩院则例》中的《喇嘛事例》五卷,对喇嘛事务的管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它是清代管理喇嘛事务的专门法律。
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特点 综观中国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宗教管理,与史同在。就中央机构而言,从周代的"太卜"、"占人",到清代的"太常寺"、"僧録司"、"道録司",世代相沿,从未中断。而历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宗教管理体制,都经历了由简到繁的发展过程,并且与行政体制配套,成为历代行政管理体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②古代中国,诸教并存,少数朝代对各教实行统一管理,发展到元、明、清,则各教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各地方府、州、县层级分明,最后统归中央,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的色彩。③历代处理宗教事务逐渐形成一套管理条例,使宗教活动规范化。魏孝文帝诏立《僧制》四十七条,唐代规定天下寺庙有定数,寺立三纲,编制僧簿籍,三年一造;明代规定府、州、县的僧道数额、限制出家年龄,僧道官员的选拔要经过统一考试,遴选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由中央认定资格,发给度牒;特别是清代制定《喇嘛事例》五卷,这些都起到了规范宗教活动的作用。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