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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tade
施塔德
2)  Stadersand
施塔德桑德
3)  Mandelstam
曼德尔施塔姆
1.
Artistic Use of Gaps:The Mystery of Mandelstam s Poems;
巧用诗歌意象之间的间隔——曼德尔施塔姆诗歌奥秘简析
2.
Artful Intermissions Among Poetic Images——On the Secrecy of Mandelstam s Poems;
巧用诗歌意象之间的间隔——曼德尔施塔姆的诗歌奥秘简析
3.
The Words Crowned: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Poetics of Dylan Thomas and Osip Mandelstam;
给词语加冕—狄兰·托马斯与奥西普·曼德尔施塔姆诗学对比研究
4)  Richard Hofstadter
理查德·霍夫施塔特
1.
The Essential Thoughts of "Consensus" Historiography: Taking Richard Hofstadter as an Example;
“和谐论”史学之旨趣——以理查德·霍夫施塔特为例
2.
Richard Hofstadter was one of the most famous historians in American of 20th century.
本文通过梳理和解读美国从二战后到越南战争期间最著名的历史学家之一,理查德·霍夫施塔特(Richard Hofstadter)的史学思想之旨趣,凸显这位出色的学者对美国史学发展的贡献及其在美国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并以此揭示处于转型时期的美国史学特征、乃至整个西方史学特征。
5)  construction of tower
索塔施工
6)  construction of tower column
塔柱施工
补充资料:施塔姆勒,R.
      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首创人。1882年起在马尔堡大学,以后在哈雷大学、柏林大学讲授法学。主要著作有《从唯物史观论经济和法律》(1896)、《正义法理论》(1902,英译本书名为《正义理论》)、《法学理论》(1911)和《法哲学教程》(1923)。施塔姆勒认为I.康德关于法的定义混淆了法的概念和法的理想。法的概念是:法是不可侵犯的和专断的集体意志,它相当于康德的"纯粹理性",是认识法的目的的手段,代表对所有法律都普遍有效的形式成分。法的理想是康德的"实践理性",指法的目的,即实现正义,而正义要求社会生活实现最完善的调和,使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相调和。社会的理想是建立自由意志人的共同体。从这一社会理想中可以引伸出4个"尊重和参加"的立法原则:①人的意志不应隶属于他人的专横权力。②在提任何法律要求时,必须使承担义务人保持人格尊严。③法律共同体的任何成员不应专横地被排斥在共同体之外。④授予法律权力的前提是保持被控制人的人格尊严。总之,不应使他人成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他还认为法的理想就是自然法(见新自然法学派),它并不是一套具体的法律制度,也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用以衡量实在法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是否正义的标准,因而具有"可变的内容"。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施塔姆勒第一个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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