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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erdictum quod in flumine publico ripave publica factum erit
将在公有河流上或其岸上进行的施工恢复原状之令状
2)  Interdictum quod in loco sacro religiosove
将在圣地或安魂地进行的施工恢复原状之令状
3)  Interdictum de opere restituendo
将施工恢复原状之令状
4)  Interdictum recuperandae possessionis
恢复占有之令状,回复占有之令状
5)  reinstatement [of land]
(将土地)恢复原状
6)  writ of assize
恢复土地占有的令状
补充资料:土地占有权


土地占有权


  【土地占有权】土地占有者依法享受与占有土地有关的权力和利益。前苏联19卯年公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基本法》规定,土地占有权包括:1.独立经营土地的权利;2.对所生产的农产品及其销售收人拥有所有权;3.为了经营的需要在规定的程序内利用所提供地块上原有的、常见的、有用的矿藏、泥炭、林地、水体以及土地的其他有用特性;4.建造居住、生产、文化生活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5.对农作物、果树、林木拥有所有权;6.在被收回土地或自愿放弃土地时,应获得为提高地力所支付的全部赔偿费;7.在依法规定的情况和程序内,可将地块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为临时使用。土地占有者的权益应给予保护,在土地占有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禁止国家绎济、行政或其他机关、组织干涉土地古有者的活动。土地占有权由土地所有人行使,也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或依土地所有人之意志由他人行使。土地由非所有者占有中的合法占有,是指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签订契约等形式经土地所有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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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