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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ndatory [英]['mændətəri]  [美]['mændə'tɔrɪ]
规定的,强制性的
2)  mandatory [英]['mændətəri]  [美]['mændə'tɔrɪ]
强制规定的
3)  Required by law; compulsory
依法的;法定的;强制性的
4)  compulsory regulation
强制性规定
1.
Research on Validity about Contracts Against Compulsory Regulations;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
2.
The legal compulsory regulation means when it is applied it should not be changed by the purpose of party,and it can not be obviated or changed by assumpsit.
强制性规定是指其在适用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用通过约定来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
5)  mandatory provision
强制性规定
1.
Great distinction of determination of legal effect on contracts breach of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law,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created in theory and actual judicial practice sinc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in judicial practice.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的理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的澄清。
2.
The 52nd clause of the contract law is stipulated that the contract which the regulations mandatory provision of law、the administrative laws are invalidated .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违反=无效”的法律制度一直主导着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使得大量的合同被错误地认定为无效。
6)  stipulative
规定性的
1.
Definition of translation should be reportative rather than stipulative, and should be made so tolerating as to encompassing the works of such men as Lin Shu and FitzGerald, thus leaving those criteria with their talks about "exactness","completeness","equivalence" and "closeness" impertinent.
翻译的定义不应是规定性的 ,而应是描述性的。
补充资料:超经济强制
      封建地主阶级榨取农民剩余劳动的必要条件或手段,包括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或农民人身的不自由,也包括农民以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又译为"经济外强制"、"非经济强制"。对封建剥削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超经济强制是马克思在分析封建地租时使用的一个术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封建制生产方式中,直接生产者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家庭手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马克思接着指出:在东方一些土地国有的地方,地租和赋税合一,"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0~891页)。
  
  有人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超经济强制,一方面,是指封建地租剥削方式的特征,这是封建制度下劳动者同土地相结合的方式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关系;另一方面,是指借助于土地所有者的特权或者代表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政权力量,来维护这种剥削形式。这两个方面是不同的,但又密切联系着,后一方面的作用以前一方面的存在为基础,而不是相反。所以,应该把超经济强制所指的前者(生产关系的特征)和后者(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保护作用)区别开来研究。
  
  也有人把超经济强制理解为剥削阶级的一切暴力强制形式。因而,非经济强制和经济强制是榨取剩余劳动的可以并存的方式。在封建制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过渡中,在资本原始积累中,超经济强制起着助产婆的作用。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主要是通过经济强制即劳动力买卖进行的,但暴力压迫仍起作用,尤其在前期。马克思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达和相对人口过剩,工资水平受到限制,"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超经济的直接的暴力固然还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同前,第23卷,第8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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