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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lectoral process
选举程序;选举过程
2)  electoral procedure
选举程序
3)  the process of election
选举过程
4)  degree of participation in election
选举参与程度
5)  Proof-providing procedure
举证程序
6)  inclusive process
遍举过程
1.
The experimental data of the cross section of inclusive process may be an order of magnitude larger than the NRQCD predictions.
实验观测到遍举过程的产生截面比NRQCD框架下的理论计算值大一个数量级,为解决理论与实验的尖锐矛盾,本文在三种方案下考虑夸克质量改变对正负电子湮灭中双粲夸克对的遍举过程的影响。
补充资料:选举程序
      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划分选区、确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提出候选人、开展介绍或宣传活动、进行初选或预选、规定投票制度和当选计票制度。
  
  选区  即分别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照地区或人口划分,每个选区选出1名或几名代表。中国选区是以人口比例数为基础,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以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组织选举工作,便于选民了解、联系和监督当选代表。在西方国家的选区通常是按一定地域为单位。但是许多国家经常改变选区的划分,在劳动人民占优势的地区少设选区,或者分散他们的优势,将他们分别划入其他选区。西方国家的选区可分为大选区制和小选区制。大选区制又叫多名选区制,即每个选区选出2名以上的议员,英国、法国曾采用此制。小选区制又叫单名选区制,即每个选区只选出 1名议员,美国采用此制。日本把都、道、府、县中组成的选区,每区选议员2~5名的称中选区制。实际就是大选区制。
  
  选民资格  指法律规定公民参加选举所具有的条件。选民是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为了进行选民登记,必须确定选民资格。在中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在西方国家主要有以下各种资格限制:财产数量、居住期限、文化教育程度、年龄、性别、种族、职业等。如英国1928年《人民代表法》规定,"凡已成年之男女不属法定无行为能力并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均得登记为各该选举区之国会议员选举人:①有规定之住所资格者;②有规定之营业所资格者。"法国1964年《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岁、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不属法定无行为能力的法国妇女和男子均得为选民",但又规定了资格限制,要在市镇确有住所或在市镇居住不少于6个月,或当年已连续五次列名于市镇某一项直接税税册者,才能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登记  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权参加选举的程序。在中国,依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在进行选民登记以后,再编造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选举机构依法确认的选民名册。中国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30天公布,通常叫选民榜。在公布选民名单时,发给选民证。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民证是选举机构发给选民,表明他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证书。英国1918年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人登记册每年应造两部,登记官应负责造具春季及秋季登记册。法国1964年选举法规定,选民必须进行登记。选民名单采用永久性登记办法,每年复查1次,按每1选区投票站设立行政委员会,由各行政委员会编制各该站选民名单,名单送交市政府秘书处,按法律规定程序通知与公布。
  
  候选人  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时先提出供选举人选举的人员。在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以后,即按选区提出候选人。中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对提名的程序,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情况"。西方国家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和总统、副总统的候选人。如本人提出要充当候选人,须交法定人数的选民签名声明书。法国选举法规定国民议会议员候选人需提出候选声明,每个候选人要交纳1000法郎的保证金,如在任何一轮投票中获得有效票的 5%,即发还保证金。英国选举法规定,选举议会议员时,各候选人应在规定的选举时间内向管理员提存,或由他人代存存款150英镑,否则以1872年《秘密投票法》规定的弃权者论。候选人未当选而所得票数在议员定额为 1人或2人之选举区不及投票总数1/8,或在定额为2人以上选举区不及议员额数除投票总数1/8所得商数者,该存款应予没收。
  
  候选人人数和选举方式有关。选举方式有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两种。等额选举,是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选举方式。1953年中国《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规定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即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竞选  西方国家选举议员和行政官吏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是各政党的候选人为争取当选而争夺选票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表现了资产阶级各政党间以及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政治力量的斗争。竞选在宣布大选后开始,各政党推选出各自的候选人,各候选人即组织竞选机构,拟定竞选纲领,筹措竞选经费,利用电台、电视、报刊、印刷厂、集会场所等宣传工具和场地,采取各种形式,展开紧张激烈的争取选票的活动。这种竞选需要大量金钱。尽管西方国家的法律对竞选经费数量、来源都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但事实上都是被大大突破了的。如1980年美国总统竞选费达 8亿美元。这种形式民主和金钱选举剥夺了广大劳动人民及其候选人的被选举权。
  
  选举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有时候选人较多,因而又有初选、预选的方式。初选是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选举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选举选举人,即初选。第二阶段再由选举人选举代表或官吏。美国总统、副总统的选举即先由各州选举选?偃耍儆裳【偃搜【僮芡场⒏弊芡场Q【偾把∶窕虼硪婪ǘ运岷蜓∪说牟庋樾酝镀苯性ぱ V泄【俜ü娑ㄈ绻岷蜓∪说拿罟啵梢越性ぱ。萁隙嗍∶竦囊饧范ㄕ酱砗蜓∪嗣ァ?
  
  投票制度  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办法。对于如何投票以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或议员,各国都有法律规定。中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法: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法国的1964年选举法也详细规定了投票制度:投票按各市镇进行,投票在星期日,持续时间为1天,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市镇的投票站可使用投票机器,还规定了投票的具体程序,委托投票及设立投票工作监督委员会。
  
  
    选票  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当选计票制度是指按一定程序计算选票、确定当选代表或公职人员的制度。关于如何计算选票以确定当选人,各国法律都有规定。中国《选举法》第38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西方国家实行非常复杂的当选计票制度,如多数当选制、比例代表制和区域代表制等。"多数当选制"指在西方国家议会选举时,获得1个选区选票的多数的政党和候选人即可占有全部选票或当选的制度。这一制度又分为相对多数当选制和绝对多数当选制。参加选举的政党或候选人在 1个选区内获得比较多数的票即占有全部选票或当选的,叫相对多数当选制,又叫一轮当选制。在这种选举制度下,获得选票不到半数的候选人即可当选。西方国家现在多采取此制,如美国、英国。在1个选区内获得过半数选票的政党或候选人才占有全部选票或当选的,叫绝对多数当选制,又叫二轮当选制。"比例代表制"是按各政党所得选票在总票数中的比例分配议席的制度。此制1918年比利时曾采用,实行于大选区。法国1946~1951年时也曾采用此制。"区域代表制"指议会选举时以地域为基础,由各选区分别选出1名或数名议员的制度。
  
  西方国家的选举还有一轮多数联盟制和二轮多数选举制等。"一轮多数联盟制"指各政党可以结成联盟参加竞选,获得选票过半数的政党,即可独占该选区的全部议席的制度。参加联盟竞选的政党只要获得选区 5%的选票就可获得议席,没有参加这一联盟竞选的政党,即使获得49%的选票,也得不到议席。1951年到1958年法国国民议会选举即采用这一制度。"二轮多数选举制"指议员候选人在第1轮选举中未获选区过半数的选票,必须举行第2轮选举,获得多数选票才能当选的制度。有的国家规定,在第2轮选举中只就第1轮选举得票最多的2人进行投票,仍须获得半数选票才能当选;也有的国家规定参加第1轮选举的候选人,都可以参加第2轮选举,只要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就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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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