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pplicable regulation
适用规则,适当调整
2) application rule
适用规则
1.
On Application Rule of Higher-level Law Preferred than Lower-level Law;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刍议
5) applicable law rules
法律适用规则
1.
It is highly necessary to analyze and compare succession applicable law rules in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o.
因此,对内地、香港和澳门的继承法律适用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和分析十分必要,在研究基础上提出有益合理的规则建议。
6) Application of Arbitration Rule
仲裁规则的适用
补充资料:《普鲁士图书馆字顺目录适用规则》
德国图书馆编制德语图书目录用的著录规则,简称《普鲁士规则》。1896年,德国为了编制《普鲁士联合目录》,决定根据当时较著名的《齐亚茨科规则》制订一个能为各图书馆共同遵守的著录规则。翌年由K.F.O.齐亚茨科等5人起草,1899 年《普鲁士图书馆字顺目录适用规则》问世,1905年出版了该规则的著录实例本和解释本。1908年又将这些材料组织在一起出版了《普鲁士规则》的修订版。
《普鲁士规则》1908年修订版共有241 条规定,分属"字顺卡片目录中书名款目的处理"和"字顺目录中书名款目的处理"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共29条,包括对书名的选择及其著录形式,标点符号的使用,页数、书型的著录,以及对翻译本、无书名著作、合订本、小册子、大学出版物、地图等等的著录规定。第二大部分共212条,又分4部分:①关于著者和书名著录的一般规则。规定必须以著者姓名为著录的标目;未题著者或著者不详的则以书名作标目;编者、译者不能用作标目(必要时可为他们编制参照);与著作出版相关的机关、团体、个人等也不能作标目。②关于著者著录的具体规定。包括同一著者姓名的拼法必须统一,要尽可能用著者的原名,并用全称;著者姓名如有习见的拼写形式,也可采用其习见形式,但应为不用的拼写形式编制参照。③关于书名著录的具体规定。包括同一种著作必须使用同一个书名著录,同一个字必须使用统一的拼写方法;一律用图书的原始书名著录,如使用其习见书名时应为原书名编制参照。④关于著者姓名和书名在字顺目录中的排列的规则。此外,该规则还有著录实例、音译规则、缩写字表等6个附录。
《普鲁士规则》在1975年再版发行,至今仍为德国的一些图书馆使用。
《普鲁士规则》1908年修订版共有241 条规定,分属"字顺卡片目录中书名款目的处理"和"字顺目录中书名款目的处理"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共29条,包括对书名的选择及其著录形式,标点符号的使用,页数、书型的著录,以及对翻译本、无书名著作、合订本、小册子、大学出版物、地图等等的著录规定。第二大部分共212条,又分4部分:①关于著者和书名著录的一般规则。规定必须以著者姓名为著录的标目;未题著者或著者不详的则以书名作标目;编者、译者不能用作标目(必要时可为他们编制参照);与著作出版相关的机关、团体、个人等也不能作标目。②关于著者著录的具体规定。包括同一著者姓名的拼法必须统一,要尽可能用著者的原名,并用全称;著者姓名如有习见的拼写形式,也可采用其习见形式,但应为不用的拼写形式编制参照。③关于书名著录的具体规定。包括同一种著作必须使用同一个书名著录,同一个字必须使用统一的拼写方法;一律用图书的原始书名著录,如使用其习见书名时应为原书名编制参照。④关于著者姓名和书名在字顺目录中的排列的规则。此外,该规则还有著录实例、音译规则、缩写字表等6个附录。
《普鲁士规则》在1975年再版发行,至今仍为德国的一些图书馆使用。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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