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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rule of reference
参考适用规则
2)  application rule
适用规则
1.
On Application Rule of Higher-level Law Preferred than Lower-level Law;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刍议
3)  rule application
规则适用
4)  Recommended design rules
参考设计规则
5)  applicable law rules
法律适用规则
1.
It is highly necessary to analyze and compare succession applicable law rules in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o.
因此,对内地、香港和澳门的继承法律适用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和分析十分必要,在研究基础上提出有益合理的规则建议。
6)  Application of Arbitration Rule
仲裁规则的适用
补充资料:《普鲁士图书馆字顺目录适用规则》
      德国图书馆编制德语图书目录用的著录规则,简称《普鲁士规则》。1896年,德国为了编制《普鲁士联合目录》,决定根据当时较著名的《齐亚茨科规则》制订一个能为各图书馆共同遵守的著录规则。翌年由K.F.O.齐亚茨科等5人起草,1899 年《普鲁士图书馆字顺目录适用规则》问世,1905年出版了该规则的著录实例本和解释本。1908年又将这些材料组织在一起出版了《普鲁士规则》的修订版。
  
  《普鲁士规则》1908年修订版共有241 条规定,分属"字顺卡片目录中书名款目的处理"和"字顺目录中书名款目的处理"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共29条,包括对书名的选择及其著录形式,标点符号的使用,页数、书型的著录,以及对翻译本、无书名著作、合订本、小册子、大学出版物、地图等等的著录规定。第二大部分共212条,又分4部分:①关于著者和书名著录的一般规则。规定必须以著者姓名为著录的标目;未题著者或著者不详的则以书名作标目;编者、译者不能用作标目(必要时可为他们编制参照);与著作出版相关的机关、团体、个人等也不能作标目。②关于著者著录的具体规定。包括同一著者姓名的拼法必须统一,要尽可能用著者的原名,并用全称;著者姓名如有习见的拼写形式,也可采用其习见形式,但应为不用的拼写形式编制参照。③关于书名著录的具体规定。包括同一种著作必须使用同一个书名著录,同一个字必须使用统一的拼写方法;一律用图书的原始书名著录,如使用其习见书名时应为原书名编制参照。④关于著者姓名和书名在字顺目录中的排列的规则。此外,该规则还有著录实例、音译规则、缩写字表等6个附录。
  
  《普鲁士规则》在1975年再版发行,至今仍为德国的一些图书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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