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direct flood damage
间接洪水损害
2) Indirect Harm
间接损害
1.
Indirect Law-enforcement Cost, Indirect Harm and Selective Law-enforcement;
间接执法成本、间接损害与选择性执法
3) indirect damage
间接损害
1.
Someone suffering from the regulated papers, spirit damage or indirect damage should have right to get compensation.
对于制定规范性文件产生的损害、精神损害、间接损害 ,受害人都应该有权获得赔偿。
4) consequential damage
间接损害
1.
This thesis mainly discusses that the rule of foreseeability is how to determinewhat kind of consequential damage can be compensated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the rule of foreseeability and causation when determining the scope of liability fordamage for breach of contract .
本文主要讨论了如下问题:可预见性规则是如何确定何种间接损害应当赔偿的?在解决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可预见性规则与因果关系的关系如何?本文由引言、主体和结论构成,其内容安排如下:在引言中,笔者主要是指明本文所论述的主要问题。
5) vulnerability to flood
洪水灾害易损性
1.
Fuzzy method is significance for us to evaluate of vulnerability of disaster bearers because rainfall and density of population is fuzzy in forming vulnerability to flood.
得出:衡阳市洪水灾害易损性总体水平较高,特别是城郊和北部地区。
6) flood damage loss
洪水灾害损失
1.
Automatic modeling of flood damage loss assessment system based on genetic programming;
基于遗传程序设计的洪水灾害损失评估及自动建模
补充资料:《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为处理海上事故引起油类污染的责任和赔偿间题而制定的国际公约。 石油运输是国际海运货运中的大批量货物,船舶的载重吨位越来越大,油船的海损事故逐渐增多,对海洋造成的污染也最严重。在1967年3月18日航行于英吉利海峡的一艘载有12万吨原油的油船发生了海难事故,致使英国南部和法国北部海域受到严重的油污染损害。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为了研究解决海上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在1968年召开的特别会议上作出召开法律会议的决定,并于1969年11月10日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法律会议,制定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贵任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适用范围。公约仅适用于实际装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的油船,在缔约国领海内发生的油污损害。②赔偿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但如船舶所有人能证明,所发生的油污损害是由于战争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当局的过失,或者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行为所造成,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可免除责任关于油污损害赔偿限额,船舶所有人有权将其对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限定为:按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 000金法郎或总额不超过2.1亿金法郎。但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造成的,船舶所有人即无权享受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制。③强制保险。凡装运2。。。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具备保险证书或财务担保。对损害的索赔,可向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直接向保险人提出。④诉讼时效。所有要求赔偿的诉讼,必须在油污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但无论如何不得在引起油污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6年后提出诉讼。公约自1975年6月19日起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公约共有缔约国55个。中国于198。年4月29日加入公约。 1976年H月17日至19日.海协在伦敦开会通过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改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为计算单位来代替金法郎,赔偿限额换算为每吨133特别提款权,最高赔偿总额为1 400万特别提款权。议定书已于1981年4月8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共有19个缔约国参加议定书。1969年公约生效和实施以后,随着国际通货膨胀的影响,公约有关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和适应范围的规定条款,均难以适应对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的要求。国际海事组织于1984年4月30日至5月25日召开了关于某些海运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国际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或称为1984年责任公约。1984年议定书对公约作了若干重要修改,将船舶扩大到包括空载油船和载油后船上残存油类的兼用船,并对油污损害的定义进一步予以明确。1984年议定书对公约所作的重要修改主要有两项:①地理适用范围。从领海扩大到专属经济区,如未设定专属经济区,则其扩展的海域不得超过从计算领海宽度的基本线起200海里。②大幅度提高赔偿限额,确定了小船的最低赔偿限额,5 000吨及5 000吨以下的船舶的赔偿限额为300万特别提款权,5 000吨以上的船舶每吨增加420特别提款权,直到14万总吨,其最高限额为5 970万特别提款权。在赔偿限额方面,议定书还制定了简化修改赔偿限额程序的条款,使赔偿限额更能适应国际通货膨胀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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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