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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ndeservedly [英][,ʌndɪ'zɜ:vd]  [美]['ʌndɪ'zɝvd]
不应得地
2)  Ought Not To Do
不应得为
1.
In ancient China there was a serious crime called as Ought Not To Do, which came into its full being in Tang Dynasty.
"不应得为"罪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尤其在唐代更是趋于成熟。
3)  unavoidably [英][,ʌnə'vɔidəbli]  [美][,ʌnə'vɔɪdəblɪ]
不得已地
4)  deservedly [英][dɪ'zɜ:vɪdli]  [美][dɪ'zɝvɪdlɪ]
应得报酬地
5)  under [in] constraint
被迫地,不得已地
6)  unearned luck.
不是应得的运气
补充资料:不应得为
      中国古代刑律的一种罪名。汉代叫做"不当得为",唐、宋、明、清改称"不应得为",指做了律令没有禁止而按"理"是不应该做的事。《唐律疏议》注,"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明律集解》纂注:"凡理之所不可为者谓之不应为,从而为之,是亦罪也。"说到底,所谓按"理"不应该做,是从统治阶级需要出发,任意运用,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法外加罪"。按唐律精神,对待犯罪行为:①有律条可依据的,应依律条处理。②律条无规定,可以比附律条。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例如有人夜中无故闯入人家,按照贼盗篇,主人登时杀了他,勿论,如主人仅仅伤了他,当然无罪;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例如按贼盗篇,谋杀期亲尊长,不论已未杀伤,即使是预谋或实施未遂,皆斩,如果已杀伤,当然处斩刑(《唐律疏议·名例·断罪无正条》)。③不能按举重以明轻或举轻以明重比附律条的,可依杂律篇违令条规定处理,凡是违"令"的笞五十,违"式"的减一等,笞四十。④按照违令规定也不能处理的,那就按照不应得为办,情节轻的笞四十,事理重的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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