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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in one's faith on
把全部信心寄托于
2)  Actio contraria
对待诉讼(适用于不完全的双务契约;寄托、使用借贷、信托、委托、质权)
3)  Direct to
把信等寄往……
4)  anchor one's hopes in [on]...
把希望寄托在…上
5)  heart openingintothe ear
心寄窍于耳
6)  Remember to post the letter .
记着把信寄了。
补充资料:廷寄
      中国清代皇帝授命内廷寄发的一种谕旨。或称寄信、寄信谕旨。清初,沿明旧制,凡皇帝颁发谕旨都由内阁(前身为内三院)宣布,传抄各衙门递发执行。这种传达方式不易保密,且比较迟缓。到康熙中期,皇帝下达的一些机密谕旨不由内阁发布,而由内廷官员或亲王、大学士等承办,直接传达给督抚大臣。雍正继位后,由于政治斗争的需要,经常通过亲信大臣用寄信的方式秘密传旨。当时的寄信无固定格式,承旨寄信的廷臣也不固定。雍正七年(1729)设立军机处后,廷寄被广泛使用,成为军机大臣专责,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凡有关机要谕旨,如告诫臣工,指授兵略,查核政事,责问刑罚之不当等,不便由内阁明发,而由军机大臣用寄信的形式,直接传达给受命的臣工,以防泄漏机密。
  
  廷寄的程式,由于受命者的官职不同而有所区别:凡军机大臣行经略大将军、钦差大臣、将军、参赞大臣、都统、副都统、办事领队大臣、总督、巡抚、学政、督办军务大员等,用"军机大臣字寄"字样;凡军机大臣行盐政、关差、藩、臬及各省提镇等,用"军机大臣传谕";其中尤为机要之件,则书"军机大臣密寄"。寄信首页要开列军机大臣原官职衔,具姓不具名。嘉庆二年(1797)后,改为只写"军机大臣字寄",不列具体官员。皇帝向军机大臣指示机宜后,军机大臣承旨撰拟清折进呈,称为"述旨",经皇帝修改阅定后,再由军机处密封发出。封函书"办理军机处封寄某处某官开拆"或"传谕某处某官开拆",并根据事情的缓急,于封函注明驿递日行里数,或三、四、五、六百里不等。信函封口及年月日处,都加盖办理军机处印,然后交兵部捷报处递往。廷寄谕旨递到以后,只许受命者本人拆阅,不许别人代拆。受命大臣领旨以后,须将接到廷寄的时间、承旨寄信者衔名、谕旨的内容以及如何办理的情况,一一向皇帝复奏明白,以杜滥冒传旨。属于内务府系统的官员,则由总管内务府大臣署衔寄发,款式与军机处廷寄相同。廷寄谕旨较明发上谕易于保密,且传递迅速,所以成为清代皇帝传旨施政的得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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