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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rriage settlement
婚姻财产契约
2)  marriage contract
婚姻契约
1.
In marriage contract,the traditional male control of the female at will hindere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two sexes.
在婚姻契约中男性任意支配女性的传统和行为,阻碍了两性关系的发展。
2.
On the base of defining the nature of marriage,this paper defines the duality of marriage contract.
文章在界定婚姻本质的基础上界定了婚姻契约的二重性,认为“婚姻契约”在中文语境中至少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现实的婚姻契约,即作为一种法律文本的婚姻契约,是当事人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达成的合意,从而达致的婚姻契约化;观念上的婚姻契约,即作为一种类比意义上的用法,仅仅作为学理分析之用,而现实中的婚姻当事人并不缔结什么契约。
3.
" Marriage Law " manifest the concept of marriage contract fully from the spirit of the legislation, although the contract theory is not explained as the general theory clearly in our country’s textbooks.
契约说是西方国家首先提出来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学说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在我国相关的法学教科书中虽没有明确阐释契约说是通说,但是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上充分体现婚姻契约这一理念。
3)  marriage property
婚姻财产
4)  marriage contract theory
婚姻契约论
1.
On the "Net Marriage" problem from the angle of marriage contract theory;
从婚姻契约论角度谈“网婚”问题
5)  idea of marriage contract
婚姻契约观
6)  marriage settlement
婚姻授产契
补充资料:婚姻
婚姻
marriage

   男女两性依一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的规定所建立起来的夫妇关系。婚姻是男女结成夫妻的关系和行为,是家庭的基础和根据,是家庭成立的标志。
    婚姻的本质  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结合。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  ,使两性结合趋于规范化的主要手段是风俗、伦理和法律;现代社会主要是依据法律。婚姻成立的主要动机不只是在于满足性需求,还有更复杂的动机。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3种动机,即经济、子女和感情。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缘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及继承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娶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时期,妇女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爱情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
    婚姻的形式 婚姻的缔结和成立依风俗、伦理和法律的不同,有着多种形式,主要有:①掠夺婚。男子以武力夺女为妻。原始社会的一种婚姻习俗。②买卖婚。男方以金钱、财帛买女为妻。③服役婚。男方上女方家为其服务(役)一段时间,而后与女子结为夫妇。④交换婚。两家父母各以其女交换为子媳,或男子各以其姊妹交换为妻。⑤指腹婚。当儿女还在母亲腹中时,双方父母就相约,如生下的婴儿分别为男女,就确定为未来的夫妇。⑥童养媳。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产物。女儿尚未成年就送到男家抚养,待男女双方成年择日完婚。⑦同意婚。有的由当事人所属的群体同意才能结婚;有的是当事人同意即可。后者又称自由婚。现代社会主张婚姻自主,以当事人的共同意愿为条件的自由婚,是现代婚姻的主要形式。
   在传统社会,人们结婚要举行各种各样隆重的仪式——婚礼,向社会和公众宣告婚姻的正式成立。现代社会人们结婚大多也举行婚礼,但以婚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社会的正式认可为条件。男女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婚姻登记,便得到法律的承认和社会认可,即为婚姻的正式缔结、成立,是否举行婚礼,由当事人定,社会和法律不加规定。
    婚姻制度  就婚姻的配偶人数来说,有多夫多妻、一妻多夫、一夫多妻、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世界流行最广的婚姻制度。大多数国家认为它是人类最适当的婚姻制度。
   从通婚的范围划分,有内婚制和外婚制。内婚制是在一定血缘或等级范围内选择配偶的一种婚姻制度。外婚制是禁止一定范围以内血缘亲属成员之间通婚的一种婚姻制度。外婚制的出现是人类婚姻史的进步。
    婚姻的条件   基于社会需求和个人生理需求两个方面,可分为禁止结婚条件和结婚必备条件。在现代社会,禁止结婚条件主要有:禁止近亲结婚,禁止有某些遗传病者结婚,禁止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结婚等。从结婚必备条件来说,可分为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主观条件主要指当事人的意愿。如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客观条件主要有婚龄即当事人到达一定年龄,具备一定的生理、心理条件。1980年中国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才能结婚。
   影响婚姻择偶的因素主要有:生理因素,如相貌与身体;政治因素,如社会地位和政治立场;经济因素,如财产多寡与经济状况,以及其他诸如门第高低、家庭环境和背景、受教育程度、文化修养、职业、年龄、性格、爱好、贞操、道德品质、有无爱情等因素。这些诸多复杂的因素,使择偶标准成为一个综合的随社会变迁而变异的指标。
    婚姻媒介 在古代和中世纪末期,婚姻的缔结主要由父母包办。婚姻媒介等各种角色的介入,不仅帮助当事人成立婚姻,而且代表社会监督婚姻。现代社会婚姻由宗族、家族之事改变为当事者个人之间的事,传统意义的婚姻媒介等角色的作用正在消退或减弱。
    婚姻的解除 婚姻有其成立就有其解除。婚姻解除的方式有自然解除和离婚。因配偶一方死亡或法律认定的出走等原因而解除关系的婚姻为自然解除。在配偶生存期间,通过法律手段解除的婚姻关系是离婚。婚姻关系解除后又结婚者为再婚。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婚姻关系未解除又结成新的婚姻者为重婚。重婚受法律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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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